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个人账户处理和丧葬补助金发放
  • 发布时间:2024-04-17 10:29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核人:张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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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保险关系注销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是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总额确定,目前为1080元。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30日内到村(居)委会或镇(办)人社服务窗口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银行的账户信息,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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