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超限认定标准:
在重量超限认定上,2轴货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18吨;
3轴货车不得超过25吨,3轴汽车列车不得超过27吨;
4轴货车不得超过31吨,4轴汽车列车不得超过36吨;
5轴汽车列车不得超过43吨;
6轴及6轴以上汽车列车不得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6吨。
其次,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对车货长宽高进行了明确:
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
车货总宽度不得超过2.55米,
车货总长度不得超过18.1米。
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二)治超处罚:
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吨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标准。
(三)货运源头管理措施:
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
(四)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
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公路管理机构反馈。另外,新规还增加了计重收费站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的报告义务;提出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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