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政策小问答
  • 发布时间:2025-09-26 09:59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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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是什么,安置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将受疫情影响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援助对象范围。

2.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期限有多长?

答: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3.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1)公益性岗位补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的补贴标准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发放工资待遇,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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