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曾都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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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发布日期 | 2015-07-13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曾都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
编辑 | 张金莉 | 审核 | 张艳艳 |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曾都区人民政府印发《曾都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制定《办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为推动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打下良好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和《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325号)、《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鄂政发〔201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对目录效力、审批事项要素内容、目录动态管理、审改部门职责和行政审批机关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十七条,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效力。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或双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区级《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目录》应当在各级政府、各级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以及各行政审批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
(三)明确了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内容。《目录》应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事项类别、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等要素和内容。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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