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曾都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音频方式 发布日期 2022-06-30
主题词 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评标... 信息来源 曾都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编辑 徐雨萱 审核 曾都区
【音频解读】关于《曾都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6-30 16:14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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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要求,现就《曾都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迫切需要从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评标定标制度、加大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加以解决。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2022年随州市复制推广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典型经验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认真推进“评定分离”改革,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深入调研、仔细分析的基础上,代起草了本办法。

、起草过程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积极向先行地区学习经验,收集了宜昌、襄阳、孝感孝南区等地有关资料,会同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曾发集团、市招投标协会代表赴相关地区进行学习考察。4月27日,起草了《办法》(讨论稿),并组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曾发集团、市招投标协会代表进行了专题研讨,逐条研究,详细分析修改。5月9日,向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征求意见建议,共六个部门和五个招投标协会成员单位按期回复了意见,两个协会成员单位有具体意见,被采纳的意见均在原文稿件中进行了修改。6月14日,又联合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开展组织讨论,对文件内容、印发主体等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根据讨论情况对文件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该送审稿已于6月20日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

三、出台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2.《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3号)

3.《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公管文〔2022〕16号)

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六章共二十四条,对评定分离的制定依据、概念、招标人内控机制、定标要素、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组成、监督管理、有效期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1. 明确出台《办法》的依据、“评定分离"的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2.主要明确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主体责任、示范文本和评分办法。

3.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推荐定标候选人、公示及特殊情况外置。

4.主要明确了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和定标程序。

明确了评定分离的程序。一是评标程序,要求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5家不标明顺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二是定标程序,要求招标人组建5人及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该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要求招标人自行选择,因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导致剩余中标候选人少于3家时继续开展定标活动或重新招标。

5.详细明确了招标人对招标、定标过程与结果主体负责,提出了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履约检查、项目完工评估要求。明确了综合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部门的“评定分离”监督职责。

6.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生效日期及使用时间


《办法》有以下特点:

1.改进评标办法。明确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定性方式评审,“评定分离” 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这次改革我们专门聚焦这个问题,紧扣资格审查和评标两个关键环节,实行合格制评审制,堵住因“打分”产生人为因素,该项改革举措将有效解决投标资格过高、业绩要求过高、获奖要求过高、财务指标要求过高而导致的优中选优、“豪华消费”和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问题。这类项目今后将更加注重报价合理性分析和报价充分竞争,为此,我们在《办法》中明确按照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推荐定标候选人,实行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这将有效引导投标人进行合理有序竞价,解决投标报价竞争不充分,忽视经济效益问题。

2.完善定标方法。明确按照“公平竞争、合理低价、物有所值”的原则,从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信用和履约评价良好、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与项目匹配、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通过合理低价方可中标的制度导向,解决项目高价中标问题;明确在定标前,招标人应对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或者服务方案等进行清标,清标报告作为定标参考依据,通过清标核实中标人业绩是否真实,项目履约评价是否优良,报价是否合理、是否有不平衡报价,专家评标是否到位,解决中标人业绩弄虚作假、中标人项目履约能力不足、专家评标履职不到位、报价风险把关不到位问题。定标方法和评标方法合理运用、相互配套,可以确立正确的招标导向,既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又最大限度维护招标人利益。

3.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明确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定标要素,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招标人的清标报告和投标人以往项目履约评价、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定标资料客观、公正、科学、精准地进行定标。从有效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信用和履约评价良好、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与招标项目相匹配、合理低价的中标人。通过强化信用信息在定标环节的应用,让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信用企业和个人、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和个人、建设单位对投标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有违法违规等信用不良的企业在定标过程中失去中标竞争优势,付出不良信用代价。

4.强化招标人内控机制。明确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内,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招标行为,解决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问题。
  六、出台的目的

《办法》从招投标本质出发,给予了招标人充分自主权,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招标主体责任更加清晰,改变了以往评标、定标都由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全部完成的情况,实现了招标人权责对等。《办法》是我区招投标一项重大变革,对于建立起良性竞争、诚信经营、积极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七、注意事项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强化勘察设计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充分预见并合理划分合同风险,杜绝不合理低价合同。

八、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曾都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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