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3836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曾都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曾政办发〔2023〕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8-18 14:14
编辑 张金莉 审核 张金莉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8-18 14:14
  • 审核人:张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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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曾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四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6日

曾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灾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曾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随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曾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坚持防汛抗旱并举,有力有序应对水旱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曾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主,全区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应急体系。

(3)坚持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做到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秉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4)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5)坚持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尽可能满足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6)坚持防汛和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灾害风险分析

2.1自然地理情况

2.1.1地理位置

曾都区地处鄂西北,位于东经113°14′—113°46′、北纬31°19′—31°58′之间。地处桐柏山南麓、大别山西端、大洪山东南部,东与广水市相接,西、北与随县毗邻,南与安陆市、京山市相连。版图面积1425平方公里,辖5个镇(其中淅河镇由随州高新区管委会代管)、5个街道、1个经济开发区。

2.1.2地形地貌

曾都区山脉与河流交错,山谷与坡地相衔,丘陵与平原呼应,北部为丘陵岗地,平均海拔120米左右,地貌为侵蚀剥蚀及剥蚀堆积区。曾都区中部沿氵厥水、府澴河(涢水)两侧为高河漫滩一、二级阶地,地势较平坦,海拔40—80米,地貌为冲击堆积区。曾都区南部为低山丘陵地形,平均海拔120—200米,最高海拔420米,地貌为构造侵蚀及侵蚀堆积区。

2.2气象、水文

2.2.1气候特点

曾都区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夏季炎热冬季寒冷,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充沛,无霜期较长,严寒酷暑时间较短。年平均气温15.5摄氏度,年光照总数在2009.6—2059.7小时之间,无霜期220—240天。

2.2.2降雨特点

曾都区大部分地区年平均降水量865—1070毫米,降雨年际变化率大,年内分配极不均匀。多年平均最大连续无雨日36天。

2.2.3径流

曾都区地面径流由降雨产生,年内径流分配与降雨基本一致,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

2.3河流水系、水库

2.3.1河流水系

曾都境内水系位于长江府澴河流域,发源于大洪山北麓长岗镇灵官垭,细分为氵厥水、漂水、涢水和浪河等四大水系。

曾都区境内有大小河流54条,水域面积16.95万亩,河流总长度516.94公里,其中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11条,流域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37条,主要河流有府澴河、氵厥水、涢水、浆溪店河、漂水河、隋王河、浪河、同兴河、閤家河、刘家店河、清水河等。

2.3.2水库

曾都区现注册有水库94座,其中中型水库3座、小(一)型水库9座、小(二)型水库82座,总库容1.68亿立方米。

2.4灾害风险分析

曾都区主要灾害有强降温大风,连阴雨(雪),雾、霾,强降水、强对流、阶段性晴热高温、干旱等,对交通、农业、林业、人民生产生活等各行各业均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级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镇级)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成立曾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3.1.1区防指的组成

区防指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或政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等区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经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供销社、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中国石化随州分公司直属片区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由区领导兼任的,由单位第一副职担任)为指挥部成员。

区防指下设氵厥水河堤防汛抗旱指挥部、3个中型水库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红石岩水库防汛抗旱指挥部,分别由相应包保的区领导担任指挥长。

3.1.2区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灾救灾减灾措施,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1.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办公地点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3.1.4区防办及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既要各负其责,又要配合协调,在区防指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

区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调气象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挥部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纪律督办检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负责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区委政法委:负责防汛抗旱期间治安维稳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负责民兵防汛分队的组建、培训及演练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物资以及破坏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协调防汛抗旱期间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洪涝灾害后灾民口粮的调拨和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和紧急防洪情况下安全转移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应急演练、沟通协调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区科经局:负责协助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协调组织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协调铁塔公司和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紧急情况下抢修、抢建应急通讯设施,确保通讯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村(社区)协助开展防汛抗旱风险排查、管控和治理。协调社会救助和社会捐助,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指导各地福利机构、养老机构防汛抗旱及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事发地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防汛抗旱人才队伍建设、考核奖惩和补助政策落实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测地质灾害防御、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受威胁群众的撤离和避险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防洪排水设施和本行业在建项目极端天气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排水、内涝防治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设备运输和交通保障,协助防汛公路的维护,负责紧急情况下抢修、抢建应急交通设施,必要时组织调度防汛紧急用车。

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在建涉水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支撑。组织指导水库防汛、河道防汛等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监督水域空间行洪障碍的清除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防汛备汛检查,以及水利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源调度,组织水利工程防汛抢险工作;指导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水利行业防恐怖行动工作。协调水文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调查、整理和报告农业旱、涝灾情信息,督促指导农业防汛抗旱救灾、生产恢复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技术。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式的监测工作,参与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行业、旅游景区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指导、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洪涝灾情预警、应急演练、避灾应对和人员安全保障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饮用水安全监测、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洪、防风保安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积水消退后的市容市貌恢复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防汛抢险木材供应和林业抗灾自救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发布水质监测预警信息,参与生态调水应急处置。

区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电力调度供应和电力保障,紧急情况下抢修抢建应急电力设施。

区供销社:负责相关防汛抗旱物资的筹备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防指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区和受灾区的群众。

中国石化随州分公司直属片区:负责防汛抗旱燃料供应。

3.2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组成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报区防指备案。

3.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汛期成立相关的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工程、企业、学校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或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气象水文信息

(1)区防办对接市气象、水文部门开展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区防指和区人民政府。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区水利局协调市水文部门加密监测时段,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2工程信息

(1)河流、堤防、涵闸、泵站工程信息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基本情况、险情态势、抢险情况,包括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名单等内容,以便加强指导或作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①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根据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调度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汛期中、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区水利局报告雨情、水情。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基本情况、险情态势、抢险情况,包括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抢护方案,以及现场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抢险进展等情况。中型水库、影响城镇安全或下游人口密集的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应立即报告区防指。

③当水库预判可能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水库水位上涨的过程中,按水库防汛预案适时组织有洪水淹没风险范围内的群众进行安全转移,同时做好抢险各项准备。

4.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区直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较大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区防指报告初步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续报,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洪涝灾情。

4.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面积、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3)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受旱情况。

4.1.5供水水质信息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测辖区内的江河湖库供水水质。发生较重污染事件时应及时报区防指。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管理,统筹各专业救援力量。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建设任务、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隐患的堤防、水库、涵洞、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及时做好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水库、重要河道、城镇防洪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堤防、水库、泵站、闸站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对跨汛期施工的在建涉水工程,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抢修预案。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结合本行业水旱灾害防御实际,做好相关抢险物料储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储备应急抢险必备的防汛物资。

①编织袋的储备:中型水库不少于2000条,小(一)型水库不少于1000条,小(二)型水库200条至500条;

②砂石料的储备:中型水库不少于300立方米,小(一)型水库不少于100立方米,小(二)型水库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  

③炸药的储备:根据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需要,与当地民爆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储备一定数量的炸药,原则上中型水库不少于5吨。

④其它防汛物资准备数量由各地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足额储备。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易旱地方应尽可能储备抗旱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网络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利、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抗旱指令。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加强河道、水库及山洪灾害区域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发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风险。

(8)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4.2.2河流洪水预警

当河流即将发生洪水时,区水利局应协调市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的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4.2.3水库洪水预警

区水利局应做好水库洪水预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水库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类水库防汛责任人应加强巡查,密切关注水库水位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通知下游受威胁群众及时转移。

4.2.4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防指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做好防涝的相关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通知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财产。

4.2.5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主体是属地政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应确定信号发送员,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预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2)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3)按照“测防报”和“抗救援”适度分开的原则,山洪灾害日常防治指导和监测预警工作由区水利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各地全面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体系以及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转移避险预案、监测预警、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各项具体措施。

4.2.6干旱灾害预警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加强干旱形势分析,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干旱灾害统计工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2.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水的准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按照气象灾害(暴雨)预警级别,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5.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出一、二、三、四级预警,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1)值班安排。区防指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汛情日报制度和险情报告制度。

(2)带班安排。汛期常态化带班安排。区防指每天安排一名区级领导带班;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安排一名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带班。

汛期强降雨期间带班安排。

①接到暴雨黄色预警(6小时50毫米)后,区级指挥长、副指挥长随时待命,对分管包保片区开展防汛值班抽查,区防办双主任至少1人到区防办指挥调度。区防办及时发布防汛预警信息,各地各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推送到村(社区)、企业、网格员等基层最末端,确保重点对象接到预警。

②接到暴雨橙色预警(3小时降雨50毫米)后,分管区应急管理局或分管区水利局的副区长到区防办指挥调度,必要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本部门(单位)安排防范应对工作。

③接到暴雨红色预警(3小时降雨100毫米)或遇较大险情、需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时,由区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到区防办指挥调度,必要时召集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根据雨情变化可扩大至其他单位及相关属地参加。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本部门(单位)安排防范应对工作。

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带班安排。启动防汛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区级带班领导到区防办24小时带班值守;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带班负责同志到本部门(单位)24小时带班值守。

(3)值班带班要求。区防指值班人员要了解掌握本地实时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做好各类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重要信息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值班人员要了解掌握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报告重要信息。

强降雨期间,区防指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值班人员在收到短临预警信息后,立即将预警信息推送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社区)、企业、网格员等基层最末端,并对本辖区内重点区域、本行业重点部位及时电话预警提醒,检查值班值守情况,并落实回告制度。区防指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带班负责同志应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了解当日汛情,必要时组织防汛会商、指挥调度。

5.1.3实行多部门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监测预报预警情况,区防指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专家对灾害风险、发展态势等,开展联合会商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启动应急响应级别,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工作重点,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5.1.4制定有针对性的分级应对措施。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一、二、三、四级应急响应,科学、具体、合理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分级响应应对措施。

5.1.5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防汛关键期,要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其他人员可根据安排赴一线靠前指挥。

5.1.6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工程、设施、物料等调度;各地各单位负责其他工程、设施、物料等调度,必要时视情况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相关成员单位直接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5.1.7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至市防指,并同时报区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5.1.8对跨地区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机构通报情况。

5.1.9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2四级应急响应

5.2.1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四级响应:

(1)根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部分区域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水。

(2)全区大范围内发生一般洪水。

(3)一般河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4)小(二)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因强降雨导致发生较大山洪灾害或城镇内涝,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6)全区大范围发生轻度干旱或3个以上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中度干旱。

(7)1个镇级集镇发生中度干旱或3个镇级集镇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8)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5.2.2四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办提出四级响应行动建议,区防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程序,并报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或委托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区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组织开展巡堤巡坝和查险防守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并将情况报区委、区人民政府。

(2)镇级防指按照区防指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做出相应巡查防守、布防抢险,视情况转移受威胁群众,或组织抗旱,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指。

(3)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区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备勤,按照防指指令向相关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送水工作。

5.3三级应急响应

5.3.1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三级响应:

(1)根据气象监测预报,未来24小时全区部分地区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水;或过去24小时全区大范围已出现100毫米以上降水(或部分区域已出现150毫米以上降水),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全区大范围发生较大洪水。

(3)重要河流(府河干流及氵厥水、涢水、漂水和浪河)堤防出现险情。

(4)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因强降雨导致发生重大山洪灾害或城镇内涝,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6)全区大范围发生中度以上干旱灾害。

(7)3个镇级集镇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镇级集镇发生严重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5.3.2三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办提出三级响应行动建议,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程序。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区防指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到前线协调指挥,区级包保领导到联系包保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当日带班领导到区防办24小时带班值班。区防指及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注意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组织开展巡堤巡坝和查险防守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并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区防指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实时或不定期通过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2)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受影响、受威胁或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包保区域区级领导、相关包保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联系包保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组织加强巡查防守、布防抢险、人员提前转移或组织抗旱,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区防指。

(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做好水利水旱灾害防御和水利工程调度,以及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做好水库、河流水情以及旱情的测报和预警工作;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加强内涝监测,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市政设施管护及巡查值守;区公安分局协调在易积水路段预置值勤力量实施交通引导;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核查发布灾情,及时组织协调救助灾民。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应急送水工作。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统一安排,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5.4二级应急响应

5.4.1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二级响应:

(1)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区大范围已出现150毫米以上降水(或部分区域已出现200毫米以上降水),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全区大范围发生大洪水。

(3)重要河流(府河干流及氵厥水、涢水、漂水和浪河)堤防发生决口。

(4)小(一)型水库或重要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因强降雨导致发生特大山洪灾害或城镇内涝,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6)全区发生严重干旱或2个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特大干旱。

(7)1个镇级集镇发生特大干旱或3个镇级集镇发生严重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5.4.2二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办提出二级响应行动建议,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程序。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区防指作出相应工作部署,视情况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并通报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人武部相关领导。水利、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安排人员到区防办联合值守、集中办公,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区防指及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重点工程调度的协调和督导,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巡堤巡坝查险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区防指应在24小时内派出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区防指不定期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2)启动二级响应,区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到前线协调指挥,区级包保领导到联系包保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当日带班领导到区防办24小时带班值班。区防指上收调度权限,调度工程、设施、物料等。受影响、受威胁或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包保区域区级领导、相关包保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联系包保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采取停工、停学、停运等措施,根据预案,提前转移危险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力量和频次,及时发现控制险情,或驻点具体帮助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或组织加强防汛抗旱工作。

(3)按照会商会要求,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区水利局做好水利水旱灾害防御和水利工程调度,以及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做好水库、河流水情以及旱情的测报和预警工作;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加派人力、物力,全力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市政设施管护及滨河公园巡查值守;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区公安分局协调对易积水路段、涵洞等部位实行交通管制;区发改局和区供电公司要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核查发布灾情,及时组织协调救助灾民;区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区卫健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进行医疗救护;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应急送水等工作。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5.5一级应急响应

5.5.1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一级响应:

(1)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区大范围已出现200毫米以上降水,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全区大范围发生特大洪水。

(3)城区梁家桥以上氵厥水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5)因强降雨导致发生极为严重的城镇内涝,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影响。

(6)全区发生特大干旱。

(7)2个镇级以上集镇发生极度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5.5.2一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办提出一级响应行动建议,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区防指依法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召开区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同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人武部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水利、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安排人员到区防办联合值守、集中办公,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区防指及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值守,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巡堤巡坝查险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区防指应在8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及时发布应急响应行动信息,按相关规定通过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紧急时刻,区委、区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区防指向省、市防指请求支援。

(2)区防指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掌握情况。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到前线协调指挥,区级包保领导到联系包保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当日带班领导到区防办24小时带班值班。区防指上收调度权限,调度工程、设施、物料等。受影响、受威胁或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包保区域区级领导、相关包保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联系包保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运等措施,根据预案,提前转移危险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力量和频次,及时发现控制险情,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或组织强化防汛抗旱工作。

(3)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和区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区防指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区防指指令和本行业分级响应应对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区水利局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和水利工程调度,以及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确保水工程安全,做好水库、河流水情测报和预警工作;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加派人力、物力,全力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市政设施管护及巡查值守;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区公安分局协调对易积水路段、涵洞等部位实行交通管制;区发改局和区供电公司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组织核查发布灾情,及时组织协调救助灾民;区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区卫健局及时派出医疗队,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应急送水等工作。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5.6不同灾害情景应急响应措施

5.6.1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流量接近河道堤防设计水位或设计流量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消防救援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区防指和上级部门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5.6.2渍涝灾害

当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充分运用泵站提排、涵闸自排和机械排水,尽快排水入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6.3山洪灾害

(1)当面临山洪灾害威胁时,区防指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预警,相关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准备。如需紧急转移群众时,相关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按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2)当山洪灾害发生时,区防指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救援力量,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恶化。如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救援,并视情况需要,及时向消防救援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3)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区防指应组织召集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5.6.4水库溃坝、堤防溃口、涵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溃口、涵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由相关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受威胁区域预警。

(2)水库溃坝、堤防溃口、涵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工程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先期处置,并报区防指和属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抢险救援,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水库、堤防、涵闸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并及时报市防办。

5.6.5干旱灾害

(1)旱情发生后,区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启动相关抗旱预案。

(2)区防指应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研判。各相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5.6.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2)当发生供水水质较重污染事件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水质污染范围内的群众,迅速研究措施,调水冲污,置换水质,尽力将水质污染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5.7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响应级别调整原则上应逐级变动。当响应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应终止相应等级响应。其中,一、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办主任研究决定。

5.8信息报送和处理

5.8.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5.8.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相关部门上报。

5.8.3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新闻媒体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5.8.4区防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防指领导,并报区委、区政府,抄送相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信息报送,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执行,如有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5.9指挥和调度

5.9.1出现重大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9.2重大水旱灾情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理程序,组织指挥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理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9.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10抢险救灾

5.10.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同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堤防决口、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由抗洪抢险专业队伍等实施。

5.10.2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

5.11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1.1各地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急用。

5.11.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现场时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1.3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11.4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的命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1.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11.6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12社会力量动员

5.12.1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12.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3应急指挥编组

5.13.1编组原则

有利于统一指挥、协同联动、运转高效,按照防指领导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结合实战需要进行编组。

5.13.2编组方案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

副组长: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职责:1.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事务,统筹协调各组开展工作;2.督促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地做好本行业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3.负责收集汛情险情灾情及工作动态,编制简报、报表,及时上报工作动态;4.负责区防指公文运转及文件起草印发、会务筹办工作;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程技术组

组长:区防指副指挥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区水利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水利工程日常管理、指导各地各单位加强巡查值守;2.负责实时监测雨、水、工、旱、险情,及时精准发出监测预警信息;3.统筹调度区内水利、水电、交通等涉水工程,协调相邻地区调度上下游水利工程;4.负责灾后工程隐患排查,针对具体险情组织专家会商,确定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抢险技术指导工作;5.对险情及处置结果进行评估;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抢险救援组

组长:区防指副指挥长

副组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职责:1.负责协调组织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抗旱减灾;2.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3.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社会救援力量、物资装备等资源;4.负责受灾区域的全面清障等工作;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综合保障组

组长:区防指副指挥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供电公司、区供销社、中石化随州直属片区。

工作职责:1.负责防汛抢险应急资金筹措组织工作,组织相关防汛抢险物资装备代储、调用;2.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自身防汛抢险;3.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期间交通、电力、通讯、燃油等保障工作;4.负责组织伤员救治和防疫工作;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社会稳定组

组长:区防指副指挥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职责:1.负责救灾指导与灾后救济工作,统筹推进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2.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等工作;3.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违规占道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治安、交通秩序良好;4.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时排查处置各类社会风险隐患,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5.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上报审批、指导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宣传信息组

组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

工作职责:1.负责防汛抗旱新闻宣传和舆情管控工作;2.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新闻发布会;3.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14应急结束

5.14.1当暴雨预警响应结束,或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变化,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5.14.2依照紧急防汛、抗旱期间相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相关部门补办手续;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应急抢险救援

6.1应急抢险救援基本要求

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确保人员安全。

6.2应急抢险救援力量

6.2.1民兵预备役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和人饮困难集中地区群众的临时送水。其他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2.2根据灾害类型,区防办协调从市防汛抗旱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区级抢险救援专家组,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应急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6.2.3非专业性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基本力量,根据汛情、险情、灾情需要或当地防指指令,赴现场开展工程巡查和抢险救援工作。

6.3应急抢险救援实施

应急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与社会力量联动”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6.3.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直接上报区防指。

6.3.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当地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迅速动员社会力量和调集资源,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防指。当超出本部门抢险救援能力,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6.3.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视情派出专家组,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3.4区防指统筹、协调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6.3.5抢险救援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上级或其他地区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

6.3.6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6.3.7区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6.4不同灾害情景应急救援

6.4.1工程出险

当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泵站等工程因洪涝出现或可能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时,区防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4)组织相关部门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5)督促可能受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受威胁区人员转移和安置。

(6)协调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7)协调社会组织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8)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6.4.2山洪灾害

当强降雨导致或可能导致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时,区防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协调市气象、水文部门提供发生山洪灾害地区的降雨资料,自然资源部门应提供山洪灾害区域的监测资料。

(4)督促可能受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受威胁区人员转移和安置。

(5)协调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6)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6.4.3城市严重内涝

当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区防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督促各地按要求果断转移危险区人员,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4)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人员转移救援和调动排水抢险设施开展抽排水。

(5)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6)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6.4.4群众饮水困难

当由于降水量少、河道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群众饮水需要,出现大范围饮水困难时,区防指应急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应急供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饮安全,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3)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4)组织实施人工降雨、应急调水、打井取水、筑坝拦水等其他供水方式。

(5)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

(6)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6.4.5灌溉用水短缺

当由于降水量少、河道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大范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时,区防指应急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应急灌溉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协调水利枢纽优化水资源分配,制订应急用水计划,视情减少或关停发电用水。

(3)协调跨行政区域供水矛盾。

(4)组织实施人工降雨、应急调水、打井取水、筑坝拦水等其他供水方式。

(5)视情况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6.5应急抢险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任何通信营运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7.1.2区科经局对接市通信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通信设施。必要时,调集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1.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重要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7.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物料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

7.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预备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任务。

应急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社会救援力量、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队、民兵、消防大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社会救援力量和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调动应急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7.2.3相关保障

供电、交通运输、医疗、治安、物资等相关方面的保障工作按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予以保障。

7.2.4资金保障

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应急资金,用于规定范围内的防汛抢险、水毁修复、物资储备和抗旱补助等;区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防汛抗旱应急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7.2.5社会动员保障

各地党委、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7.3技术保障

合理加密山洪灾害预测与防治水雨情监测站网,增加预警信息量,提高预测水平和防治能力。区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指统一指挥,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4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一般公众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大灾情险情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

7.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设置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2)民兵、消防抗洪抢险应急队伍的培训,分别由区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统一安排,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7.4.3演练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成员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救援演练。

8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救灾

8.1.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被、有住所,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8.1.2区卫健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8.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8.3水毁工程修复

8.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修复工程,相关部门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8.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8.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8.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9.1.1一般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2较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3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4特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5水文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可依据河段的水文特性选择。

9.1.6山洪灾害:山丘区由于降水引发的溪河洪水及其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9.1.7较大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山洪灾害。

9.1.8重大山洪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山洪灾害。

9.1.9特大山洪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山洪灾害。

9.1.10轻度干旱:县(区)级受旱面积比率I为20—40%(含40%)。

9.1.11中度干旱:县(区)级受旱面积比率I为40—60%(含60%)。

9.1.12严重干旱:县(区)级受旱面积比率I为60—80%(含80%)。

9.1.13特大干旱:县(区)级受旱面积比率I在80%以上。

9.1.14紧急汛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汛期。在紧急汛期,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河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9.1.15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大范围”指三分之二以上面积。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视变化情况作出相应评估和修订。区防指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业、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防指备案。

9.3通报激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或区人社局、区防办联合通报;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配套法规、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10月12日印发的《曾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曾政办发〔2010〕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曾政办发〔2023〕6号.doc

附件:曾政办发〔2023〕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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