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道)、曾都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我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已经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并批准(含曾都区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现将更新后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附件:1.曾都区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
2.曾都区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
2026年10月17日
附件1:
曾都区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
评估成果
一、基准地价内涵
表1曾都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
用途内涵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公服用地 (类型一) | 公服用地 (类型二) |
评估 基准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设定产权状况 |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分别取得合法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情况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在土地利用状况上无他项权利限制。 | ||||
土地开发程度 | 四通一平 | 四通一平 | 四通一平 | 四通一平 | 四通一平 |
设定容积率 | 1.5 | 1.2 | 1.0 | 1.2 | 1.0 |
土地使用年期 | 40年 | 70年 | 50年 | 50年 | 50年 |
表2 土地用途二级分类用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序号 | 一级地类 | 二级地类 | 含义 | 参照体系 | 修正系数 |
1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商业用地 | 指零售商业、批发市场及餐饮、旅馆及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服务业用地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1.0 |
2 | 商务金融用地 | 指金融保险、艺术传媒、设计、技术服务、物流管理中心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1.0 | |
3 | 娱乐用地 | 指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1.0 | |
4 |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指除以上之外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以观光娱乐为目的的直升机停机坪等通用航空、汽车维修站以及宠物医院、洗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废旧物资回收站、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等用地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1.0 | |
5 | 居住用地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指为城镇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包括社区服务站以及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小型综合体育场地、小型超市等用地,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住宅用地 | 0.8 |
6 |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用地。 | 住宅用地 | 1.0 | |
7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指为农村生产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农村社区服务站以及村委会、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托儿所、文化活动室、小型体育活动场地、综合礼堂、农村商店及小型超市、农村卫生服务站、村邮站、宗祠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0 | |
8 | 工矿用地 | 工业用地 |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装备修理、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包括工业生产必须的研发、设计、测试、中试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9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
10 | 盐田 | 指用于以自然蒸发方式进行盐业生产的用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0.8 | |
11 | 仓储用地 | 物流仓储用地 | 指国家和省级战略性储备库以外,城镇、村庄用于物资存储、中转、配送等设施用地,包括附属设施、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12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机关团体用地 | 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相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及附属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0 |
13 | 科研用地 | 指科研机构及其科研设施、企业科学研究和研发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0 | |
14 | 文化用地 | 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0 | |
15 | 教育用地 | 指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设施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1 | |
16 | 体育用地 | 指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不包括学校、企事业、军队等机构内部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0 | |
17 | 医疗卫生用地 | 指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急救、安宁疗护等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2 | |
18 | 社会福利用地 | 指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0 | |
19 | 特殊用地 | 殡葬用地 |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陵园、墓地等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0 |
20 | 宗教用地 | 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0 | |
21 | 监教场所用地 |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戒毒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等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0 | |
22 | 使领馆用地 | 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机构办事处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0 | |
23 | 其他特殊用地 | 指除以上之外的特殊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 | 1.0 | |
24 | 交通运输用地 | 铁路用地 | 指铁路编组站、轨道线路(含城际轨道)等用地,不包括铁路客货运站等交通场站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25 | 公路用地 | 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已纳入城镇集中连片建成区,发挥城镇内部道路功能的路段,以及公路长途客货运站等交通场站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26 | 机场用地 |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27 | 港口码头用地 | 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用于堆场、货运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场站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28 | 管道运输用地 | 指运输矿石、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29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指独立占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30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公用道路及行道树用地,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31 | 交通场站用地 | 指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等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32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指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33 | 公用设施用地 | 供水用地 | 指取水设施、供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34 | 排水用地 | 指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35 | 供电用地 | 指变电站、开关站、环网柜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可再生能源发电等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36 | 供燃气用地 | 指分输站、调压站、门站、供气站、储配站、气化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等工业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37 | 供热用地 | 指集中供热厂、换热站、区域能源站、分布式能源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38 | 通信用地 | 指通信铁塔、基站、卫星地球站、海缆登陆站、电信局、微波站、中继站等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39 | 邮政用地 | 指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所)、邮件处理中心等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40 |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 指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41 | 环卫用地 | 指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42 | 消防用地 | 指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43 | 水工设施用地 |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林路、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包括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44 |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45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公园绿地 | 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体育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服务设施的公园和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46 | 防护绿地 | 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47 | 广场用地 | 指以游憩、健身、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公共活动场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
48 | 特殊用地 | 军事设施用地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49 | 文物古迹用地 |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 1.0 |
二、基准地价结果
表3曾都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
名称 | Ⅰ级 | II级 | III级 |
商服用地 | 243 | 201 | 164 |
住宅用地 | 197 | 165 | 138 |
工矿仓储用地 | 138 | 122 | 106 |
公共服务用地一 | 155 | 130 | 109 |
公共服务用地二 | 138 | 122 | 106 |
附件2:
曾都区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
评估成果
一、基准地价内涵
表1曾都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
内涵 | 内容 | |
农用地类型 | 集体耕地、坑塘水面 | |
土地权利状况 | 农用地使用权 | |
基准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土地权利年期 | 30年 | |
基准作物 | 耕地 | 中稻、小麦 |
坑塘水面 | 青鱼、草鱼等四大家鱼 | |
基本设施状况 | 耕地 | 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种植制度下,宗地所在区域道路通达且水源供给有保障、宗地内土地平整、大小适中、形状规则、有基本的排水与灌溉设施且田间路网密度适中。 |
坑塘水面 | 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养殖制度下,宗地所在区域道路通达且有水源保障,宗地内实现通电、有基本的排水与引水设施、大小适中、形状规则。 | |
表2农用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衔接表
一级地类名称 | 土地用途 | 地类含义 | 衔接用途 | 衔接系数 |
耕地 | 水田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耕地 | 1.0 |
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水浇地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耕地 | 0.95 | |
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耕地 | 0.90 | |
稻虾轮作(耕地) | 指小龙虾养殖与水稻种植共用稻田,利用稻田的浅水环境、辅助人工措施,既种稻、又养虾,以提高稻田单位面积效益的一种经营模式。 | 耕地 | 1.2 | |
交通运输用地 | 农村道路 | 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0米,北方宽度>2.0米、≤8.0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 耕地 | 0.9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坑塘水面 | 1.0 |
水库水面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坑塘水面 | 1.0 | |
沟渠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施用地沟渠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路林及小型泵站 | 耕地 | 0.90 | |
养殖坑塘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坑塘水面 | 1.2 | |
灌溉坑塘 | 以天然降水为水源补给,主要用作农田灌溉的小型坑塘 | 坑塘水面 | 0.9 | |
其他土地 | 设施农用地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用地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 耕地 | 1.1 |
二、基准地价结果
表3曾都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结果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地类 | 级别 | 基准地价 (元/m2) | 基准地价 (万元/亩) |
集体耕地 | 1级 | 26.98 | 1.80 |
2级 | 22.92 | 1.53 | |
3级 | 20.06 | 1.34 | |
集体坑塘水面 | 1级 | 26.18 | 1.75 |
2级 | 20.45 | 1.36 | |
3级 | 17.12 |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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