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湖北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据资源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鄂职转和数规办发〔2025〕2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区外国人来华工作便利化水平,推动高效办成外国人来华工作落地见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业务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通过流程再造和数据信息共享,整合部门资源,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具体事项清单如下:
服务对象 | 一件事名称 | 牵头部门 | 国发清单事项 | 湖北事项 | 实施层级 | 联办部门 |
法人、个人 | 外国人来华工作 | 区人社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发/变更/延期 | 境内/外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下) | 市级 | 市科技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社会保险登记 | 【省集中企保系统】单位职工参保登记/续保 | 曾都区 | 区人社局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职称评审 | / | 曾都区 |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变更/延期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换发/延期 | 市级 | 市公安局 |
二、业务方案
(一)服务对象
适用于曾都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经办人)和外国人。
(二)受理条件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发/变 更/延期 | ( 一)境外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 90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 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 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 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外国人聘用单位须已经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 系统 ”合法登记注册,且所拥有的系统账号状态正常。 ( 二)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 日以上,不含 90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 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 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 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外国人聘用单位须已经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 |
系统 ”合法登记注册,且所拥有的系统账号状态正常。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 许可,应按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 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 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 90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 三)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 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 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 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外国人聘用单位须已经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 系统 ”合法登记注册,且所拥有的系统账号状态正常。 4.申请来华工作不超过90 天,不得延期。 ( 四)外国人来华工作申请延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 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 | ||
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 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外国人聘用单位须已经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 系统 ”合法登记注册,且所拥有的系统账号状态正常。 4.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 五)外国人来华工作申请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 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 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 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外国人聘用单位须已经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 系统 ”合法登记注册,且所拥有的系统账号状态正常。 4.拟申请变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 | ||
2 | 外国人来华工作社会保险登 记 | 【省集中企保系统】单位职工参保登记/续保,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职工新增。 |
3 | 外国人来华工 作职称评审 | 外国人来华工作职称评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 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各系列或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详见 http://rst.hubei.gov.cn/bmdt/ztzl/ywzl/hbszyjsryzcpd_13325/sbpstj/ |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4 | 外国人居留证 件签发/变更/ 延期 | ( 一)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 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2. 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聘雇的外国人,已办妥工作许可、来 不及出境办理工作签证的,可凭工作许可等材料向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依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促进服务自贸区建设12 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 ( 二)外国人居留证件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 三)外国人居留证件延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 证件有效期限届满 30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 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三)办理流程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发/变更/延期
( 1 )所属单位经办人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湖北省政务网,选择外国人来华工作“一件事”,根据场景引导,选择需要办理的许可类型,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办理。
(2)办理完成后,审批结果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获取电子版文件。申请工作许可签发时,需前往科技部门指定窗口进行资料核验。
2.外国人来华工作社会保险登记
( 1 )所属单位经办人在完成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发办理后,根据场景引导填报表单材料,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收到办件信息后自动分发至人社经办机构。
(2)人社经办机构进行业务审批办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将办结信息推送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3.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变更/延期
( 1 )所属单位经办人在完成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发办理后,通知外国人本人持工作许可和其他申请材料前往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变更/延期。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人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变更/延期。
4.外国人来华工作职称评审
( 1 )所属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在完成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发办理后,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外国人来华工作专栏,查阅外国人来华工作职称评审政策要求,了解所属职称需提供的办理材料和要求。
(2)本人根据相应评委会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登录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申报,评审通过后按程序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四)材料要求
湖北省外国人来华工作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材料 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备注 |
1 | 境外申请外国人来华工 作许可申请表(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复 印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1.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 格式,大小 40K-120k 字节之间, 不低于 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 420(宽)*560(高)像素、24 真色彩。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 在线填写打印,属于 境外申请外国人来华 工作许可(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时提供 |
2 | 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 作许可申请表(来华工作 90日以上,不含 90日)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复 印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1.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可复印或传真)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2.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 格式,大小 40K-120k 字节之间, 不低于 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 420(宽)*560(高)像素、24 真色彩。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 在线填写打印,属于 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 工作许可(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时提供 |
3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来华工作90 日以下,含 90 日)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复 印件 | 电子 | 必要 | 1.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可复印或传真) 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2.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 格式,大小 40K-120k 字节之间,不低于 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 (宽)*560(高)像素、24 真色彩。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 在线填写打印,属于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 许可(来华工作90 日以下,含90 日)时 提供 |
4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 期申请表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 章后上传至系统。 | 在线填写打印,属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延期时提供 |
5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 更申请表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本申请表需通过系统在线填写后打印,申请人 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系统。 | 在线填写打印,属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变更时提供 |
6 | 单位职工增员申报表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 社会保险登记时需提供 |
7 |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 表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复 印件 | 纸质 | 必要 | 1.申请人在旅馆以外( 自购房、租房、借宿他 人等)住宿的,前往居住地所属派出所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派出所提供相关材料。 2.申请人在旅馆住宿的,由旅馆工作人员在旅 馆业住宿登记系统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 签发/变更/延期时需 提供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材料 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备注 |
8 |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复 印件 | 纸质 | 必要 | 需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 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 签发/变更/延期时需 提供 |
9 | 工作资历证明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1.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 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工作资历证 明中应包含:被证明人姓名、工作时间(一般应具体到日)、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证明人的姓名、职务、办公电话、办公邮箱以及有效通讯地址。境外单位需证明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内单位需加盖公章。 2.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 人才(A 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该项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 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3.非中文材料需提供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 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属于境外/境内申请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来华工作90日以 上,不含90日)时提 供 |
10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 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 证明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1.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 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 证。 2.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 学校以及教育部门出 具,属于境外/境内申 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 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 90日)时提供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材料 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备注 |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 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 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5.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 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 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 6.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 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7.非中文材料需提供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 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 人才(A 类)(1)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2)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 (3)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 人才 ; (4)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 |||||||
1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政府部 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1.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 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3.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 | 警察局、安全局、法院等官方部门出具,属于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均需提供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材料 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4.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5.非中文材料需提供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 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外国高端人才(A 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7.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 罪记录。 8.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 |||||||
12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 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复 印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1.应提供中外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 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2.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 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 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 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 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 ; 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 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 3.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 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 4.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 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 |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聘 用关系的真实意愿表 达,属于境外/境内申 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 可(来华工作90日以 上,不含90日)时提 供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材料 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 5.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 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 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 6.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 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 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 |||||||
13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 证件 | 政府部 门核发 | 原件、复 印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1.应上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2.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 6 个月。 | 出入境管理部门,驻 外使、领馆等出具, 属于申请外国人来华 工作许可,外国人居 留证件签发/变更/延 期时均需提供 |
14 | 体检证明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复 印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1.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 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 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 具的体检证明。 2.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3.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 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 4.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 |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属于境外/ 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 工作许可(来华工作 90日以上,不含90 日),外国人居留证件 签发(90日以上,不 含90日)时提供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材料 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 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 |||||||
15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政府部 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1.随行家属包括与申请人随行来华的配偶、未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父母、配偶父母。 2.随行家属的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相关要求 应与申请人一致。 3.随行家属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常 见的配偶关系证明为结婚证书,子女关系证明 为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关系证明为 申请人出生证明,配偶父母关系证明为结婚证 书和配偶出生证明。 4.年满18周岁随行家属需提供体检证明,签 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5.非中文材料需提供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 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经登记的授权公章。 | 结婚登记证明由民政 局、驻外使、领馆等 开具,出生证明由派 出所等出具,属于境 外/境内申请外国人 来华工作许可(来华 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时提供 |
16 | 其他材料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 | 根据申请人情况需要 提供的证明材料。属 于申请外国人来华工 作许可/延期时均需提供 |
17 | 申请人所持签证或有效 居留许可 | 政府部 门核发 | 原件、复 印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 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 签证由我国驻外使、 领馆办理出具;居留 许可由地方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机构办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材料 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理,属于境内申请外 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来华工作90日以 上,不含90日)、外 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 期、外国人居留证件 签发/变更/延期时需 提供 | |||||||
18 | 工作合同、项目合同或合 作协议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1.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工作地点、工作期 限、工作内容,并列明所有工作地点和入境次 数。 2.用人单位应注明邀请外国人的费用安排,对 邀请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对被邀请外国 人在华费用支付等进行担保。 |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聘 用关系的真实意愿表 达。属于申请外国人 来华工作许可(来华 工作90日以下,含 90日)时需提供 |
19 |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政府部 门核发 | 原件、复 印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 | 湖北省外国专家局出 具,申请外国人来华 工作许可延期、外国 人居留证件签发/变 更/延期、外国人来华 工作社会保险登记时 需提供 |
20 | 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 件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1.护照号变更的,需要提供新旧护照个人信息 页复印件,并查验新护照原件。 2.工作岗位变更的,需要提供新的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以及相应的工作资历证明和最高学位(学历)证明。材料要求与“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 华工作90 日以上)”一致。 3.变更内容涉及聘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者应当事先取 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必须先进行单位信息变 更,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批准文件或行政 许可证书。材料要求与“外国人聘用单位或受 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 ”一致。 4.变更内容涉及自然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 事先获得准入职业资格的,必须提交相应行业 主管部门签发的行政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 书。材料要求与“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 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一致。 5.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注销现有工作许 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请人自备(与变更 内容相关的证明材 料),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时需提供 |
21 | 聘请单位的邀请函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复 印件 | 纸质、 电子 | 必要 | 邀请单位致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中文 公函原件。内容应包括: 1.邀请单位和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事由:申请人工作安排及为其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期限; 3.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担保。 | 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 签发/变更/延期时需 提供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材料 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备注 |
22 | 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具 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 申请材料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复 印件 | 纸质 | 必要 | 1.申请人须接受面谈。符合未满16周岁、已满60周岁、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代办。但出入境管理机构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2.外国人申请签证及停居留证件提交的外文 证明材料,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 中文翻译件。 3.外籍华人、华侨未满 18 周岁的外籍子女在 鄂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等国籍认定相关材料。 4.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 出申请。 | 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 签发/变更/延期时需 提供 |
(五)办理途径
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线下:曾都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六)法定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 | 施行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 2013-07-01 | 第四十一条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 | 2013-09-01 | 第七条、第十六条 | 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3 |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 | 2017-03-28 | 全文 |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
4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 | 2017-03-29 | 全文 |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为指导各级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使用。 |
5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 | 2019-7-1 | 第三章 |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2013-07-01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
7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2011-10-15 | 第三条 |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 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 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 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三、预期成效
成效 | 过去办 | 现在办 | 减少比例 |
办理时间 | 55个工作日 | 24个工作日 | 38% |
跑动次数 | 4次 | 3次 | 25% |
递交材料 | 45份 | 22份 | 51% |
办理环节 | 4个 | 3个 | 25% |
四、职责分工
序号 | 部门类型 | 部门名称 | 具体职责 |
1 | 牵头部门 | 区人社局 | 1.负责统筹协调确认外国人来华工作业务方案,包括: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填写表单、材料要求、办理途径、法定依据等关键要素; 2.积极协调推动各相关配合部门与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的对接工作,完成各级部门培训工作; 3.与其他单位建立信任机制,实现对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 4.统一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的相关信息,提供实时在线一体查询各部门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供申请人查询,实现一体反馈。 5.负责“组织全区业务培训和宣传推广工作”。 |
2 | 配合部门 | 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区政数局 | 1.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外国人来华工作“一件事 ”业务方案确认。 2.配合完成与“高效办成一件事 ”系统的对接工作。 3.与其他单位建立信任机制,实现对电子证照、电子材 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 4.区政数局负责协调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完成外国人来华工作“一件事 ”上线工作。 |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区级统筹,落实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高效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一件事”落实落地。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责任部门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沟通联络机制,高效协同、合力攻坚,及时研究解决堵点难点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系统对接,持续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责任部门要多渠道多元化做好“一件事”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提高公众知晓度,让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充分享受服务便利。
(四)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和外国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通过实施本工作方案,我区将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事项的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外国人在曾都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吸引更多优秀外国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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