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彭某,女,于2020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1年9月,彭某被某玻璃公司聘用,从事包装工作,某玻璃公司规定夜班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2023年8月10日下午6时左右,彭某驾驶电瓶车前往某玻璃公司上夜班,途径随州市交通大道吾悦广场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无责任。彭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多处损伤。
彭某认为自己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曾都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争议焦点
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三、处理结果
曾都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彭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职工退休待遇,即使与玻璃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彭某申请工伤认定。但彭某的受伤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彭某所受伤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彭某不服,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的规定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四、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到某玻璃公司工作,接受某玻璃公司的管理,从事某玻璃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某玻璃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彭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认为曾都区人社局对彭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对法律适用进行了限缩理解,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出发,最大限度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区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彭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五、处理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前,区人社局召集相关部门及法律专家对本案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仔细研讨会商,最终采纳区法院的建议,对彭某的受伤作出工伤认定。
六、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且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在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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