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健康局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1.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但已过期,过期时间不超过15天且人数不超过3人; 2.已申办健康合格证明,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
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
3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已开始办理体检,但尚未取得相关证明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
4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相对人持有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
5 | 对学校室内微小气候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单项指标较国家标准差值不超过10%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 |
6 | 对学校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单项指标较国家标准差值不超过10%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 |
7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
8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 |
9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 |
10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五项 | |
11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12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13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
14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 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十四条第二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八条 | |
15 | 对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相对人持有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 | |
16 | 对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相对人持有合法有效从业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
17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 |
18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 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综合负面清单 | |||||
单位: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
适用公益减罚执法事项清单 | |||||
单位: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 | 实施机关 | 公益减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服务岗位 |
无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