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鼓励规上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3-15 09:25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核人:张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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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相关单位、各规上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第17号令,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现就在全规上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案情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化、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劳资纠纷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行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引导当事人双方更多地通过本企业调解委员会协商和调解劳动争议,使劳动争议尽量在企业内部得以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促进劳动关系的存续、和谐和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完善各项管理,依法履行调解职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预防调解劳动争议、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第一调解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明确赋予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人社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各成员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各规上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齐调解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调解作用。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也可由工会成员担任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主任由工会代表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数可根据企业实际,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各规上企业应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做到“三有”:有牌子、有公章、有场所。同时,鼓励小型企业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任和管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具有-定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确定推举的人员应在事前充分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多个人选对推荐人选应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进行正式推举,推举后,对调委会正式组成人员应当进行公告并将推举的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调解委员会对群众不满意或不称职的调解人员应及时更换调解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担负起如下工作职责,确保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生产经营秩序的有效运行。

1.协助企业制定、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使其合乎法律规定。

2.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3.遵循合法、公正、自愿、民主协商的原则,调解本企业内部发生的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4.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5.了解、掌握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分析职工思想倾向和利益诉求,及时发现劳动争议苗头,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6.做好劳动争议情况登记、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规范调解程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如下程序调解劳资纠纷,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1.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也可直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申请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解事项、理由和时间口头申请的,应做好书面记录。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三人以上,具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推举二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2.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进行分析、审查,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主动沟通,了解原因,消除思想顾虑,尽最大努力说服其参与调解执意不同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并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3.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应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受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做好调解准备对无法确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委会主任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在三日内作出不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和情况。

4.对受理的案件,由调委会主任指派两名以上调解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记录在案,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正式调解前,调解员可与当事人分别谈话,听取意见,分析情况,提出调解的初步意见在个别云酿的基础上,召开调解会调解会由调解员主持,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5.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调解不成的,或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做好记录,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三、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规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各成员单位(区科经局、总工会、工商联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指导各规上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引导调解员依法开展调解活动,指导企业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稳步推进规上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确保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规上企业调委会的建设工作。

规上企业应于调委会组建后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情况表》填写并报送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人:梅书琦电话: 0722--331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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