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德旺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了《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曾城管罚决字〔2024〕第001号),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收款单位: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随州花溪桥支行;账号:18050206292500012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 缴纳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2) 缴纳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加处罚款;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采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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