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 发布时间:2024-08-21 14:33
  • 信息来源:曾都区城市执法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 【字体:
打印

湖北德旺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125日对你公司作出《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曾城管罚决字〔2024〕第001号),要求你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收款单位: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随州花溪桥支行;账号:18050206292500012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 缴纳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2) 缴纳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加处罚款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采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482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