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两地劳动保障监察合作,强化机制保障,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提高两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效率,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促进两地经济联动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经两地部门协商一致,制定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立两地劳动保障监察全方位、深层次合作关系。
第二条 合作目标
建立两地劳动保障监察合作机制,实现相互协作、服务于民、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合作机制的成熟、稳定运行。
第三条合作原则
本着平等协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合作工作,共同营造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合作内容
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科学、全面、准确、便捷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和技术资源,互通有无,建立两地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劳动用工违法信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督促企业诚信、合法经营。
两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非本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工作中,每年应将涉案单位的违法信息收集整理,纳入违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每半年向涉案单位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一次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制度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规定,建立两地劳动保障监察跨区域的委托协助调查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凡在两部门辖区内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通过对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协查,由涉及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取证一方劳动监察机构需要到对方调查取证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委托协查函15个工作日以内将协查的情况和相关资料转给委托方,并及时做好协查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打击农民工欠薪违法行为联动机制
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利,提高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工作效率,严厉打击恶意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探索建立两地打击欠薪行为联动机制。
根据双方协商议定,对涉及非本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或者分支机构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及时向对方通报,对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方应予协助调查取证对恶意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等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用人单位,双方均应对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予以向社会公布,并向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建议限制其市场准入。
(三)建立区域内劳动维权首问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强化劳动
保障监察执法效果,建立区域内劳动维权首问责任制度。
劳动者在两地辖区内务工,其工资等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可以就近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就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后,应及时将劳动者投诉材料和相关证据资料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四)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业务交流制度
为贯彻落实本协议内容,加强合作,制定、完善和交流各项协作机制,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讨,推动两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建设和业务水平,集思广益提升疑难案件处理能力,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业务交流制度。
由主办方根据本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议题,以专题研讨和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
不同层面的定期劳动保障监察合作研讨。
第五条协议生效
本合作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正式签署之日
起到XX年X月X日止经本协议合作单位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劳动保障监察局 代表签字 | 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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