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国奎:
我局于2024年5月收到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豫1526刑初47号),你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期满一年后,你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机关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722-3225212
联系地址:随州市曾都区东城舜井大道88号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7、208室
附件:《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曾市监列严〔2024〕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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