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国奎:
我局于2024年5月收到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豫1526刑初47号),你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机关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722-3225212
联系地址:随州市曾都区东城舜井大道88号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7、208室
附件:《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曾市监列严告〔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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