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个转企”培育工作,不断做大总量、夯实基础,提高经营主体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曾政发〔2023〕5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个转企”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主体自愿、依法登记,部门协作、高效服务”的原则,深入推动“个转企”工作,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切实提升我区经济总量,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个转企”工作应当坚持“积极引导、主体自愿、依法规范”的原则,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及意愿,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一)政府引导、协同推进。坚持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强化政策支撑,建立“个转企”全维度优惠政策体系和全周期政务服务体系。加强部门协同,充分整合利用政策资源、信息资源和市场资源,形成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合力。
(二)市场主导、分类施策。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引导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积极促进、培育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升级,鼓励引导具备企业基本条件的新增主体主动申请登记为企业,大力推动小微企业提质升级,增强我区经济发展后劲。
(三)优化服务、注重长效。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确定“个转企”重点培育对象,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供精准便利的服务。积极开展“个转企”扶持政策等宣传,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严格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畅通“个转企”渠道,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三、工作标准
为了扎实推进“个转企”工作,便于操作实施、统一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个转企”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应掌握以下标准。
(一)统一提交材料,规范登记方式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统一制定我区“个转企”提交材料、文书格式、样本及办理流程,实现“个转企”登记一套材料、0.5日办结。登记机关在核发“个转企”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证明》。(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放宽名称登记,简化住所登记
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个转企”后,需变更住所的,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度,不改变住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相关材料。(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简化迁移手续,规范档案管理
在办理个转企登记时,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一并归入转企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以保持经营主体延续性。优化“个转企”迁移登记流程,取消申请人往返办理迁移登记环节,由“个转企”登记机关内部衔接,减少跑办次数和跑办单位,实现“个转企”登记“一次申请、即时办结”,有效降低“个转企”办理成本。(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延续原有许可,优化审批服务
巩固“证照联办”改革成果,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新许可事项的,依法简化手续、限时办结,优化审批服务,指定专人提供帮办服务,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前、转中、转后的保障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转企后面临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其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四、扶持政策
(一)税费支持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转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转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转企”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对“个转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个转企”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7.“个转企”企业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8.每年以税务部门最新政策为准。(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财政支持
1.个体户按规定转型升级为企业,实行免申即奖的方式奖励1千元/户。(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可享受3年免费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建账、每月代理记账(整理原始单据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每月纳税申报、每月出具财务报表、每月代为打印,装订用户凭证、账册、报表等、日常的财税咨询、相关年报。(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每年年底对新增进规进限工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进行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区统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4.对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产销一体企业(合作社),成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并入限且正常进行统计上报的,除享受新进限奖励政策外,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区统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5.对在库“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根据报表质量、参加培训情况、统计台帐,按照100元/月、150元/月、200元/月三个等级发放给企业统计人员。(牵头单位:区统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6.参照企业开办政策,免费为“个转企”登记提供印章刻制服务。(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就业社保优惠
1.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对吸纳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对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中介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技能提升培训等业务。(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每年以人社部门最新政策为准。(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市场监管政策支持
1.加强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免费为“个转企”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审查流程咨询、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专利费用减缴指导等服务。(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对实施“个转企”的企业,实行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指导实施“个转企”企业检索和查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指导企业登录国外网址,检索、翻译外文文献资料。(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定期开展“个转企”转型培训和转型企业税费政策培训辅导,采取讲座、上门指导、惠企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个转企”转型培训,为“个转企”开展法律、税收、融资等各类政策指导服务,指导转型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五)金融支持
1.持续引导辖区内银行机构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为有需求的“个转企”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金融机构要提高为“个转企”企业提供账户开立、注销服务的工作效率,落实减免账户管理费用的要求。引导辖区内银行机构认真梳理惠企政策及相关信贷产品,加大金融政策及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便于“个转企”企业知晓政策、享受政策。(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可免费享受3年专属金融服务,包括上门开立企业账户;企业账户年费、转账手续费、网银年费、短信通知费全免;企业发放工资提供免息贷款;企业工资发放,提供上门开设员工卡。(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其他政策支持
1.对于当年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保障子女就学需求。在现有新生入学、转学政策的前提下,未来两年内,每个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居住地的实际情况申请适量名额给予调节入学。(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其他涉及“个转企”惠企政策按照现行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五、政策验收标准
(一)奖励范围
曾都区内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升级后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在曾都区域内登记注册,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
(2)升级企业的投资者包含至少1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3)升级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均在随州市曾都行政区域内;
(4)升级后企业未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已成功申领曾都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奖励的企业除外。
(三)申报流程
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则可享受相关惠企奖励政策。
(四)注意事项
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如若发现将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个体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地、各区直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改革创新意识,以切实有效的举措扎实推进“个转企”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协调联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小组,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责任领导统筹推进,细化各项工作举措,做到清单式管理、项目化推进,确保“个转企”试点工作圆满完成。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主动工作,对不配合工作、推诿塞责,造成工作滞后的部门要启动问责程序。同时,要发挥曾都区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在“个转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宣传,积极引导。要加大对“个转企”改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全媒体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相关政策、工作流程等,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主动转企,在全社会营造支持改革、拥护改革、响应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信息共享,总结提高。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的信息沟通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本地本部门“个转企”的信息工作,及时将“个转企”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典型案例等信息报送曾都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继文;联系电话:0722-3256685),实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交流借鉴,全面扎实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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