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一期)
  • 发布时间:2022-01-18 11:09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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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一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湖北万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3日,本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武汉海关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编号为:SC21421300482032844),抽检样品为当事人生产的“随酒”,抽样日期:2021-09-13,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随酒”是2020年1月1日生产的,当时共计生产了181箱(6瓶/箱),由湖北万福商贸有限公司以23元/瓶负责对外销售的,截至2021年10月29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编号:№: 22202107775)时,当事人共销售了22箱(6瓶/箱),计销售款6072元。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公告发出后配合销售商共计召回89箱(6瓶/箱),合并厂区未销售库存70箱(6瓶/箱)共159箱(6瓶/箱)进行了销毁处理,并认真排查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杜决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当事人生产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曾都区味味香叫花鸡(胡坤涛)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3日,本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武汉海关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编号为:DC21421300482033933),抽检样品为当事人销售的“卤牛肉”,抽样日期:2021-09-13,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卤牛肉”是2021年10月19日从曾都区水西门市场赵兵处购进的,当时以110元/公斤购进了1公斤,计货款110元,尔后,以150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11月9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编号:№: 22202109500)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化来源,保存并提供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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