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能法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本区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告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1.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曾都区教育局
3.曾都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4.曾都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5.曾都区民政局
6.曾都区司法局
7.曾都区财政局
8.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曾都区交通运输局
12.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13.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14.曾都区商务局
15.曾都区文化和旅游局
16.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17.曾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8.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19.曾都区审计局
20.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都区知识产权局)
21.曾都区统计局
22.曾都区医疗保障局
23.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4.曾都区林业局
25.中共随州市曾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6.曾都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曾都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7.曾都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8.曾都区国家保密局(曾都区国家密码管理局)
29.曾都区档案局
30.曾都区府河镇人民政府
31.曾都区万店镇人民政府
32.曾都区洛阳镇人民政府
33.曾都区何店镇人民政府
34.曾都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35.曾都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
36.曾都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
37.曾都区人民政府北郊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曾都区房屋征收中心
执法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第二条,随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随县、广水市、曾都区政府可将本级房屋拆迁办公室更名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没有设立机构的,应明确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曾都区社会养老保险局
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曾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曾都区社会保险结算稽核局
执法依据为:《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一)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1.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2.曾都区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中心
3.曾都区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二)曾都区林业局
1.曾都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曾都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2.曾都区林业局万店林业管理站
3.曾都区林业局何店林业管理站
4.曾都区林业局洛阳林业管理站
5.曾都区林业局府河林业管理站
6.曾都区林业种苗站
7.曾都区国有谢家寨林场
8.曾都区林业综合执法大队
(三)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曾都区不动产登记局
2.曾都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3.曾都区国土整治办公室
4.曾都区地质矿产管理中心
5.曾都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6.曾都区国土资源局何店国土资源所
7.曾都区国土资源局万店国土资源所
8.曾都区国土资源局府河国土资源所
9.曾都区国土资源局洛阳国土资源所
(四)曾都区委编办
曾都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五)曾都区交通运输局
曾都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六)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曾都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七)曾都区医疗保障局
1.曾都区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
2.曾都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八)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1.曾都区渔政监督管理站
2.曾都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站
3.曾都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九)曾都区文化和旅游局
曾都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十)曾都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曾都区东城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十一)曾都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
曾都区西城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十二)曾都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
曾都区南郊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十三)曾都区人民政府北郊街道办事处
曾都区北郊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十四)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曾都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十五)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曾都区何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曾都区万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曾都区洛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4.曾都区府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5.曾都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6.曾都区城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曾都区淅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8.曾都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9.曾都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10.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十六)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分局
2.曾都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
3.曾都区建筑市场管理站
4.曾都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十七)曾都区财政局
1.曾都区府河镇财政所
2.曾都区洛阳镇财政所
3.曾都区何店镇财政所
4.曾都区万店镇财政所
5.曾都区东城财政所
6.曾都区西城财政所
7.曾都区南郊财政所
8.曾都区北郊财政所
9.曾都区财政局城南新区财政所
10.曾都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
11.曾都区会计局
12.曾都区预算编审中心
13.曾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14.曾都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15.曾都区政府性债务中心
16.曾都区农村财政管理局
17.曾都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18.曾都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局
(十八)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曾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十九)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二十)曾都区民政局:
1.曾都区民政执法大队
2.曾都区婚姻登记处
3.曾都区殡仪馆
4.曾都区社会救助局
(二十一)曾都区司法局
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十二)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1.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府河水利管理站
2.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洛阳水利管理站
3.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何店水利管理站
4.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万店水利管理站
5.曾都区水政监察大队
6.曾都区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处
7.曾都区桃园河水库管理处
8.曾都区白果河水库管理处
9.曾都区两河口水库管理处
10.曾都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十三)曾都区审计局
曾都区投资审计服务中心 (曾都区电子数据审计服务中心)
曾都区国家保密局、曾都区档案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曾都区公安分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送曾都区司法局重新审核后,经区政府同意,确认其主体资格后向社会公告。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明确受委托主体、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委托期限和责任承担,加盖双方公章后予以公开,并向曾都区司法局备案。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未经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权,对违反规定擅自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将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依法追究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湖北省行政执法资格证(除具有本系统统一的执法证件的单位外),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政执法行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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