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州木之本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曾市监处字〔2020〕171号,行政处罚日期2020年5月22日,当事人:随州木之本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05877763XC;住所:随州市白云大道29号碧桂园云山竹语一街207幢61号;根据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商城设立的“木之本营养健康专营店”,推销的万松堂牌青钱柳茶,宣传为“天然饮品、降糖快、控糖稳”;鸡内金茶宣传为“多种草味相辅、彻底清石,大石化小、小石化了”等内容。当事人宣传推销的上述商品,系随州市康汇联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产的“万松堂”牌系列食品,当事人将食品宣传有疾病治疗功能,属于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将食品宣传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发布广告情形。对当事人在网上将食品宣传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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