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2-4217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曾市监函〔2022〕1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8-18 16:18
编辑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谢沛霖
关于印发《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 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8-18 16:18
  • 审核人:谢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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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市监函〔202210

关于印发《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

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全面梳理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基础上,区局制定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4.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6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清算组未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监管方面

1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的

1.该专利合法有效

2.初次违法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或者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而未明确表示的

1.引证内容真实、准确

2.初次违法

3.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超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5.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广告监管方面

17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8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1.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

2.初次违法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的

1.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2.初次违法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的

1.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2.初次违法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电子商务监管方面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更新档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2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2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质量监管方面

2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6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7

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纤维制品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计量监管方面

2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使用检定不合格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2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计量监管方面

33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34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35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36

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计量监管

方面

37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6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认证认可监管方面

38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39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40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七)食品监管方面

4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食品监管方面

4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45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信息备案义务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6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47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食品监管方面

48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9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50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51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52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八)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方面

5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5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4.没有违法所得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55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参加传销行为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特种设备监管方面

6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6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十)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62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不构成假冒专利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6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4.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十)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6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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