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时间:2024-02-19 16:17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司法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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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司法行政信息,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编制《随州市曾都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区司法局以下信息:

1.    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2.    区司法局预决算等信息;

3.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媒体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engdu.gov.cn/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程序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本机关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申请: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随州市曾都区司法局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受理;

2.    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填写后予以提交;

4.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之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受理机构

曾都区司法局办公室是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开展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随州市西城大北街16号曾都区司法局202室

工作时间:8: 30-12: 00, 14: 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

办公电话:0722-3228728,

传真电话:0722-3228728,

邮政编码:441300。

电子邮箱:zdqsfj@zengdu.gov.cn。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曾都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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