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 发布时间:2023-09-18 10:14
  • 信息来源:曾都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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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曾都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信息:
  1.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2.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本机关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曾都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受理;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填写后予以提交;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局办公室是曾都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开展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二楼214室;
  邮政编码:44130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22-3257557;

电子邮箱:zdqzsj@zengdu.gov.cn。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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