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委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发布时间:2018-02-11 16:4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委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 审核人:张金莉
  • 【字体:
打印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主要工作措施和做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一、概况
    2017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不断规范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强化公开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得到稳步推进,有序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我局政务信息公开主要涉及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主要公开情况如下。
    (一)公开时间
    2017年5月,我局根据全区公务用车管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将2016年4月《湖北日报》第二版刊登的“湖北省纪委详解七种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文章挂在全区公务用车管理QQ群,以便于各单位了解相关要求,认真遵守有关规定。
    (二)公开内容
    1、关于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省纪委法规室指出,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公车私用;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违规私停私放;违规超编制配备公车;违规配备超标车;违规装饰公车;其他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2、关于公车改革后,各单位公车减少,出于工作需要能否找下属单位借车。省纪委法规室指出,这是不允许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3、关于公车开回住宅小区停放问题。省纪委法规室指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都规定,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正常情况下,公车一般应停放在工作场所停车场。除此以外,应办理相关指定地点停放手续,否则违规。
    4、关于公车使用上有哪些“隐身衣”问题。省纪委法规室指出,目前,违规使用公车“隐身变种”主要问题有两种:一是私车公养问题。主要是“个人”加油票和通行等费用在单位报销、公车油卡给私车加油等。二是公车套牌问题。另外,还存在其他“隐身衣”问题。
    5、关于公车改革后,对公车的配备使用有哪些纪律要求。省纪委法规室指出,《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对改革后公车的配备使用提出了“六个不得”的纪律要求:一是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二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三是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四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五是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六是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度,我局未产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7年度,我局未产生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使用和收费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度,我局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六、存在问题和改进举措
    我局2017年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较好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一是由于我局主要职能是机关后勤服务职能,具有审批审核和核准管理职能不多,文件依据不足。二是信息公开的领域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三是信息队伍的建设还需进一步提高。
    2018年,机关事务局将继续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做到该公开的及时公开,不该公开的要做好保密工作。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及时有效地收集、报送信息。三是强化信息内容。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2017年2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