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建罚〔2023〕3号)
  • 发布时间:2023-08-08 09:47
  • 信息来源: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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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XA

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3***833

2023年6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在何店镇市场巡查时发现,位于何店***村公路边的随州市曾都区***有限公司何店***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经查,该项目由你单位施工,工程合同价为65万元。你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曾建罚告〔2023〕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曾建听告〔2023〕2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我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12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随州农村商业银行服务台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交至随州市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收款单位: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820***277

地址: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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