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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8月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曾都区南郊街道***土地6476.80平方米(其中:一般耕地1722.92平方米、乔木林地4652.39平方米、田坎101.49平方米),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主体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曾都区南郊街道***身份证复印件。
2. 事实证据: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占地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认定书。
我局已于2026年9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6年9月10日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经认定相关责任,综合考量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案涉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未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因素,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鄂土资规〔2010〕1号),该违法行为有较重情节,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476.8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曾都区南郊街道***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476.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
3、罚款81997.2元(占用一般耕地:1722.92×20﹦34458.4元;占用乔木林地:4652.39×10=46523.9元;占用田坎:101.49×10=1014.9)。大写:捌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贰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随州花溪桥支行,账号:1805020629250001217,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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