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依法审查,报经曾都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曾都区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告。
一、法定行政检查机关(含相对集中组织)
1.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曾都区粮食局)
2.曾都区教育局
3.曾都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4.曾都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5.曾都区民政局
6.曾都区司法局
7.曾都区财政局
8.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曾都区交通运输局
12.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13.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14.曾都区商务局
15.曾都区文化和旅游局
16.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17.曾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8.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19.曾都区审计局
20.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都区知识产权局)
21.曾都区统计局
22.曾都区医疗保障局
23.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4.曾都区林业局
25.中共随州市曾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6..曾都区国家保密局(曾都区国家密码管理局)
27.曾都区档案局
28.曾都区淅河镇人民政府
29.曾都区府河镇人民政府
30.曾都区万店镇人民政府
31.曾都区洛阳镇人民政府
32.曾都区何店镇人民政府
33.曾都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34.曾都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
35.曾都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
36.曾都区人民政府北郊街道办事处
37.曾都区人民政府涢水街道办事处
38曾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曾都区房屋征收中心
(二)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曾都区社会养老保险局
2.曾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3.曾都区社会保险结算稽核局
三、受委托的行政检查组织
(一)曾都区文化和旅游局
曾都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二)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三)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曾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四)曾都区淅河镇人民政府
曾都区淅河镇综合执法中心
(五)曾都区何店镇人民政府
曾都区何店镇综合执法中心
(六)曾都区万店镇人民政府
曾都区万店镇综合执法中心
(七)曾都区洛阳镇人民政府
曾都区洛阳镇综合执法中心
(八)曾都区府河镇人民政府
曾都区府河镇综合执法中心
(九)曾都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曾都区东城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十)曾都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
曾都区西城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十一)曾都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
曾都区南郊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十二)曾都区人民政府北郊街道办事处
曾都区北郊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十三)曾都区人民政府涢水街道办事处
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十四)曾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曾都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执法中心
曾都区公安分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检查权,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职权时,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税务、生态环境、供电、消防、烟草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检查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以上行政检查主体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检查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送曾都区司法局重新审核后,经区政府同意,确认其主体资格后向社会公告。
其他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明确受委托主体、委托依据、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委托期限和责任承担,加盖双方公章后予以公开,并交曾都区司法局审核备案后另行公示。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未经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权,对违反规定擅自实施行政检查权的,将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依法追究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湖北省行政执法资格证(除具有本系统统一的执法证件的单位外),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凡不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政检查行为。
特此公告
随州市曾都区司法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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