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都区******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对随州市曾都区***********村村 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 2023 年 12 月上旬开始,擅自占用随州市曾都区*********村土 地建设冷藏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 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经曾都区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院实地 勘测,所占土地面积 424.78 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 329.92 平方米,构筑物(硬化地面)占地面积 94.86 平方米。 经套合违法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土地地类为 耕地。经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比对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图,结合最新的土地规划,鉴定所占土地符合国土空间 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主体证据:随州市曾都区*******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证书、随州市曾都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
2.事实证据:对随州市曾都区*********村村民委员法定代 表人的询问笔录、对随州*******公司法人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及其 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违法地块占地现 状分类图、违法地块土地现状套合图、违法地块占地三区三线示 意图等。
我局已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 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 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 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 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及《湖 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 “违法占 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 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 罚如下:
责令将非法占用的 424.78 平方米土地在 15 日内退还给随 州市曾都区******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 329.92 平方米建筑物和 94.86 平方米构筑物(硬化地面)。
3.对非法占用的 424.78 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 100 元的标 准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 42478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随 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随州花溪桥支行,账 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 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2025 年 4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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