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2-02 09:2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城市执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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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曾城管罚决字〔2024〕第001号

当事人:湖北德旺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89号;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2MACWOUHG95;法定代表人:郭春洋;联系电话:15727226338。

经查明,2023年10月23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德旺客快餐店(水西门店)实地勘查油烟排放的情况,发现在二楼厨房有两个灶头及四个小灶,灶头上新装有集成罩,通过一个40厘米×40厘米口径铝合金管道延伸至该栋房屋顶层(6楼平台)向外排放油烟,管道在厨房弯角向楼顶延伸处装有抽风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对你公司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3年11月8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油烟排放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并由郭春洋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北德旺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主体信息及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事实意见〉的通知》(随办发电)〔2020〕10号,证明本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照片一张、执法证件复印件两张,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及规范执法;

证据四:对你公司检查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责令整改情况复查记录》一份、对郭春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四份,证明你公司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违法事实;

证据五:《随州市曾都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通报》(2023年第6期),证明你公司在2023年11月2日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社会影响;

证据六:《证明》一份,你公司证明在10月28日支付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定金,你公司11月9日下午提供,11月8日在进行复查时未能提供。

2023年11月9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曾城罚听告字〔2023〕第00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书》。

你公司辩称:“第一,我店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装油烟净化设器,因开店开业比较急,加上自己外行不懂,疏忽大意,并非主观刻意不装;第二,执法局到现场检查时,店里人员积极配合并说明未装油烟净化器,执法人员现场就开具了整改书,我店人员也积极配合签字整改,第二天就电话给贵局执法人员说明整改时间太短,不能按时装,安装人员说明要定做,需要时间,我店人员在积极催促下情况下,已顺利安全安装好了油烟净化器,所以再次说明我店不是故意不装;第三,在大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生意难做,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一旦行政处罚成立,将对我店造成巨大冲击,使我店陷于难以破局的困境。综上所述,恳请城管局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曾城罚听告字〔2023〕第008号,并对我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自开业以来,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向外排放油烟的违法事实成立,违法行为在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5日后仍未及时改正,复查并立案后提交支付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定金的《证明》不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中诉求意见,本机关未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餐饮经营的厨房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序号6规定的情形,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序号6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收款单位: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随州花溪桥支行;账号:18050206292500012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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