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公安分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 发布时间:2023-03-06 10:41
  • 信息来源:曾都区公安局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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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行为

公安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反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2

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行为

公安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3

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行为

公安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


4

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行为

公安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公安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十四条


2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公安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反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


3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公安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4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公安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违反行政处罚行为

公安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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