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7号,摘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国有资产、商务、农业农村、林业、铁路、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受理工业、通讯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水利部门负责受理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理仪器设备以及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受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九)商务部门负责受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农业农村工程等和农业农村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受理药品、医疗耗材采购以及由医疗保障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林业部门负责受理林业工程等和林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四)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五)其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