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5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随厨人家私房菜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随州市曾都区随厨人家私房菜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91937672,样品名称:小圆瓷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91937673,样品名称:骨碟;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小圆瓷碗、骨碟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小圆瓷碗、骨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曾都区中售生活超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新街307#-313#的曾都区中售生活超市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600,样品名称:仔姜;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602,样品名称:香蕉,检验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仔姜”是于2025年5月28日从随州白沙洲市场个体户廖慧兰处以7.5元/kg的价格购进了10kg,进货金额为75元,购进后以10.5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5年6月20日,上述10kg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为105.6元,违法所得金额105.6元。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是于2025年5月29日凌晨从随州白沙洲农贸市场的曾都区陶大凤香蕉批发处以6.82元/kg的价格购进3件共33kg,进货金额为225元,购进后以7.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5年6月20日,上述33kg香蕉均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为262.68元,违法所得为262.68元。上述两种食品的合计销售金额为368.28元,违法所得金额为368.28元。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随州市曾都区美家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抽检工作安排,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美家超市店销售的圆糍粑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GZJ25420000003431068,样品名称:圆糍粑,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从应城市鸿运糍粑食品加工坊购进圆糍粑数量:50公斤,购买价格为4.8元/公斤,付货款:240元。购回后当事人将其陈列在超市内以5.98元/公斤的价格待销售。2025年4月14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上述圆糍粑进行抽样检测,共购买1.736公斤(其中备样0.834公斤,备样由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自行保存),支付货款10.38元。截止至案发,上述圆糍粑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299元,违法所得299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无法提供上述圆糍粑合格证明。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圆糍粑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圆糍粑,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9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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