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5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锅来锅往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5日,随州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锅来锅往餐饮店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71730100,样品名称:小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小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小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随州市曾都区二丫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5日,随州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二丫餐饮店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71730099,样品名称:小菜盘,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小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小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随州市曾都区霖记隆江猪脚饭香江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5日,随州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霖记隆江猪脚饭香江店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71730096,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随州市曾都区麻小妞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4日,随州市市场局执法人员根据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麻小妞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71730098,样品名称:黄色蘸料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黄色蘸料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黄色蘸料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随州市曾都区肖春香小吃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4日,随州市市场局执法人员根据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肖春香小吃店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71730097,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六、随州市高新区福乐多食品超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高新区福乐多食品超市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096,样品名称:香蕉,检验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是2025年3月11日从随州市南郊白沙洲大市场农副物流园自卖区一流动商贩手中以4元/斤的价格购进,共购进21.25斤,合计购进金额为85元。截止2025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以4.98元/斤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04元,利润为19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4元,罚款5000元。
七、随州市曾都区朱玉容天天生鲜超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朱玉容销售的橙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087,样品名称:橙,检验项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5年3月11日从随州市南郊白沙洲大市场农副物流园自卖区一流动商贩手中以2.2元/斤的价格购进的橙,数量:70斤,合计购进金额154元。截止2025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不合格批次橙以2.5元/斤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75元,利润为21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橙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5元,罚款5000元。
八、随州市曾都区易购邻俚食品店(杨官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2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123,样品名称:小台芒,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抽检小台芒是当事人2025年3月11日从孝感市孝南区鑫霏果业商行以3.8元/斤的价格购进,购进272斤,购进金额1034元,而后以11.98元/kg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毕,销售货值金额为1257.9元。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水果小台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种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九、随州市曾都区双佳邻俚南交超市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3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沃柑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155,样品名称:沃柑,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沃柑是当事人2025年3月13日从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里的“武汉市黄陂区晨铭果品商行”处购进78Kg,支付货款519.48元,以8.98 元/Kg对外销售,货值金额700.44元。截止我局人员送达抽检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700.44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执照,未提供进货票据,提供的上述水果的批次检测报告上无被检单位名称、检测内容、检测方法、检测基数、检测人员签名、检测机构的公章等内容,属于无效报告。当事人无法详细说明以上所述沃柑的具体来源、数量等信息。当事人不合格沃柑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700.44元、罚款5000元。
十、随州市曾都区天天惠生活超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3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143,样品名称:香蕉,检验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香蕉是当事人2025年3月11日从“随州市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里的“曾都区陶大凤香蕉批发”处购进的,购进了2件,货款140元,销售价格7.6元/Kg,货值金额167.2元。截止我局人员送达抽检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700.44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批次香蕉进货单据、批次检验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抽检不合格香蕉的进货来源,且在购进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香蕉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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