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公告 (2024年第13期)
  • 发布时间:2024-12-02 16:4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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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曾都区华仔秘制牛骨面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华仔秘制牛骨面面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408,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随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30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烤鱼片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00635样品名称:产品烤鱼片;检验项目:N-二甲基硝铵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烤鱼片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从产品生产厂家杭州华味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买20袋,进价10元/袋,售价14.5元/袋;至抽检当日已售出13袋(含抽检样品),余下7袋;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抽检报告时,已经全部售完,总货值金额290元。当事人口述除去各种开支和合理费用,没有盈利。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烤鱼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曾都区友谊酒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9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友谊酒厂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00613,样品名称:大麦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不符合GB5009-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麦酒是自己加工酿造的。抽样了 散白酒(10元大麦酒),抽样基数15元高粱酒,抽样数量5斤,单价50元。该种白酒在抽检后至案发已经销售完,除去人力成本和费用,无获利。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麦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四、随州市曾都区拾里南山融合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7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曾都区拾里南山融合餐饮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4284ZX样品名称:茶杯;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茶杯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茶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84242427ZX样品名称: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在随州市曾都区白沙洲市场随州市起源地蔬菜有限公司处购进,购进价格8元/斤,共购进10斤,总购进金额为80元,购回后当事人以8.5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4年8月13日,除去损耗0.34斤,剩余9.66斤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货值金额82.8元,盈利2.8元。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生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8元,并处罚款26000元。

    六、随州市曾都区姚鄂生鲜肉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随州高新区大拇指幼儿园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88730338,样品名称:猪后座肉;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抽检猪后座肉为随州市曾都区姚鄂生鲜肉店配送给随州高新区大拇指幼儿园。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鲜肉行为尽到了经营者的经营义务,免于行政处罚

    七、 随州市曾都区金记牛肉面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金记牛肉面馆饭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400,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八、 曾都区祁记面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2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祁记面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397,样品名称:面;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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