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12期)
  • 发布时间:2024-11-18 08:3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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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传平牛杂面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传平牛杂面馆的面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679,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随州市玉明酒家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玉明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汤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3571,样品名称:汤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汤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汤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随州市炎帝大酒店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炎帝大酒店餐饮骨碟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3541,样品名称:骨碟;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骨碟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骨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随州市宽窄巷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01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宽窄巷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3582,样品名称:餐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随州市楚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01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楚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3607,样品名称:茶杯、小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茶杯、小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茶杯、小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六、曾都区好面聚道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好面聚道餐饮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407,样品名称:餐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七、曾都区仁平面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仁平面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406,样品名称:菜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八、曾都区随南拉面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0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随南拉面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389,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九、曾都区鱼种场酒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07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鱼种场酒厂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305,样品名称:小麦酒;检验项目:甲醇;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306,样品名称:大麦酒;检验项目:甲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两种酒的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酒是自己进行勾兑处理的。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酒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随州市曾都区一品香酒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一品香酒厂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304,样品名称,大麦酒;检验项目:甲醇,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麦酒是自己加工的。该批大麦酒的生产数量50斤,销售价格10元/斤,货值500元,除去费用及开支无获利。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麦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随州市曾都区和润超市涢水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07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和润超市涢水店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442000486833433,样品名称,豆芽;检验项目: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豆芽是2024年8月7日从程臻处购货的,进货价格1.2元/斤,共购进20斤,进货金额合计24元,售价1.78元/斤,扣除人工水电等相关费用未获利。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豆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随州市曾都区田师傅襄樊牛杂面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5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田师傅襄樊牛杂面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682,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随州市曾都区徐味快餐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徐味快餐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681,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四、随州巿曾都区众合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融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394,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随州市曾都区小城大厨文峰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2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小城大厨文峰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号:XBJ24421303486033478,样品名称,汤碗;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汤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汤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六、随州市曾都区小袁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0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小袁餐饮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386,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七、随州市曾都区徐荣牛肉面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徐荣牛肉面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DBJ24421300471730393,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汤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汤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八、随州市曾都区随记餐饮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随记餐饮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DBJ24421300471730393,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汤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汤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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