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鲜之梦水产品生鲜商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7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鲜之梦水产品生鲜商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鲈鱼、鲫鱼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437、XBJ24421303470330440,样品名称:鲈鱼、鲫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鲈鱼、鲫鱼是自己2024年6月27日从武汉市新华南海鲜批发市场购进7.1KG和5.2KG,货值241.3元。当事人采购鲈鱼、鲫鱼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鲈鱼、鲫鱼已全部销售获利28.22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鲈鱼、鲫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8.22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随州市曾都区阿迪水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5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阿迪水产经营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鲈鱼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379,样品名称:鲈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鲈鱼是自己2024年6月23日从随州市天天鲜行水产店购进6.6kg,货值330元。当事人采购鲈鱼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鲈鱼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鲈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随州市曾都区易清清水果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易清清水果店里销售的芒果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408,样品名称:芒果;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芒果是自己于2024年6月22日从随州白沙州水果批发市场331号购进,共购进了1件(带包装28斤), 货款158.4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芒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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