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3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文峰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糖醋蒜(酱腌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1647,样品名称:糖醋蒜(酱腌菜);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糖醋蒜(酱腌菜)是自己2024年5月12日从市场购进15KG,货值448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糖醋蒜(酱腌菜)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上述糖醋蒜(酱腌菜)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糖醋蒜(酱腌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曾都区程记便利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4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程记便利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香蕉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248,样品名称:香蕉;检验项目: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是自己2024年6月4日从双桥市场购进42斤,货值147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香蕉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上述香蕉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销货款147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随州市曾都区心随果动水果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心随果动水果店里销售的水果小台芒(芒果)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245,样品名称:小台芒(芒果);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芒果)是自己于2024年5月25日从随州白沙州水果批发市场枫心果行购进,共购进了1件(带包装30.2斤), 单价4.3元/斤,货款140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芒(芒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销货款140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随州市曾都区天天惠生活超市洛阳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天天惠生活超市洛阳店里销售的水果帝王蕉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338,样品名称:帝王蕉;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帝王蕉是自己于2024年6月18日从随州白沙州水果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了20斤, 单价3.88元/斤,货款77.6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帝王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销货款,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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