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7期)
  • 发布时间:2024-09-11 11:2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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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 、 曾都区夏启龙小吃服务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随州市曾都区夏启龙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巧克力馒头和手撕红糖馒头抽样检查。1.巧克力馒头抽样单编号SBJ24420000003335611,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璜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手撕红糖馒头抽样单编号SBJ24420000003335612,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璜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6日,巧克力馒头生产制作了20个手撕红糖馒头生产制作了18个,在上述两种食品中违规添加了甜蜜素。截止2024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食品检验报告的该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二、随州市曾都区小斑马果园水西门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随州市曾都区小斑马果园水西门店经营的东魁杨梅(甜杨梅)抽样检查抽样单编号GZJ2442000000334576,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4年6月6日从随州市曾都区枫心批发水果营业部以90元/筐(5Kg)的价格购进了1筐,截止2024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检验报告的该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销售不合东魁杨梅(甜杨梅)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湖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随州市曾都区优麦哆休闲餐厅文峰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随州市曾都区优麦哆休闲餐厅文峰店“煎炸过程用油”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201检验项目:酸价(KOH);检验依据:GB5009.229-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煎炸油由于煎炸时间过长,没有及时更换炸锅内的煎炸油,导致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

四、随州市曾都区嘴不饱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随州市曾都区嘴不饱餐饮店“煎炸过程用油”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202,检验项目: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煎炸油由于煎炸时间过长,没有及时更换炸锅内的煎炸油,导致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

五、随州市曾都区优麦哆汉堡市一中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随州市曾都区优麦哆汉堡市一中店“煎炸过程用油”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71730199检验项目: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煎炸油由于煎炸时间过长,没有及时更换炸锅内的煎炸油,导致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六、随州三环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襄阳检测实验室对随州三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散装食品圆形烤馍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1558,样品名称:圆形烤馍,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圆形烤馍是从随州市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随州市曾都区小何烧馍小吃服务店购进的50个,已全部销售完,进价1.5元/个,销售价2元/个,利润0.5元/个,货值金额75元,获利2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火烧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9000元。

  七、随州市高新区双佳购物广场淅河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襄阳检测实验室对随州市高新区双佳购物广场淅河店销售的散装食品火烧馍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1574,食品样品名称:火烧馍,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火烧馍是从随州市南郊白沙洲市场何海波店铺购进的60个,进价1.5元/个,货值金额90元。2024年6月24日检查时已销售完,销售价2元/个,销售金额120元,获利3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火烧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9000元。

 八、曾都区双龙寺五组冷家湾菜场肖守江(肖守江)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152,样品名称:韭菜,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韭菜是当事人2024年5月28日从乡镇农户处购买7斤,进价为2元/斤,销价为3元/斤,总货值金额21元,当天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

   九、 随州市曾都区每一天生活超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小白菜、青椒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172,样品名称:青椒,检验项目:噻虫胺,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171,样品名称:小白菜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小白菜、青椒是2024年5月29日从白沙洲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处购买,分别购买9斤,8斤,小白菜进价为1.5元/斤,销价为2元/斤,至抽检时已售出2斤,用于抽检样品6.34斤,余下0.66斤于当天全部售完;青椒进价为1.5元/斤,销价为2元/斤,至抽检时已售出1斤,用于抽检样品6.04斤,余下0.96斤于当天全部售完;总货值金额34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白菜、青椒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

   十、随州市曾都区双佳邻俚生鲜周家台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芒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193,样品名称:芒果,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芒果是由湖北双佳邻俚超市有限公司总部于2024年5月28日配送给当事人22kg,进价为9元/kg,销价为11.98元/kg。当事人在5月29日销售15.24kg余下于5月30日全部售完,总货值金额263.56元。当事人销售的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经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元。 

十一、随州市曾都区众祥超市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青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156,样品名称:青椒,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青椒是2024年5月28日从白沙洲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处购买8斤,进价为1.5元/斤,销价为2.5元/斤,已全部售完,总货值金额2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青椒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十二、随州市曾都区三好鲜生水果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沃柑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105,样品名称:沃柑,检验项目:联苯菊酯,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从孝南区轩之佳果品商行购进5件77沃柑,进货价4.5元/斤,销售价5.99元/斤,货值金额461.23,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的沃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5000元。

十三、随州市曾都区天天鲜批发超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葱和沃柑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109,样品名称:沃柑,检验项目:三唑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111,样品名称:葱,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葱和沃柑是2024年5月21日从白沙洲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买沃柑120斤,进价为2元/斤,销价为2.5元/斤;购买葱5斤进价为2元/斤,销价为3.99元/斤已全部售完,总货值金额319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5000元。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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