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清河路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清河路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全瘦香肠产品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421300491934161。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BJ24421300491934161),报告内容:样品名称:全瘦香肠;标称生产者,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检验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0.5g/100g,实测值:1.3g/100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申请复检,确定复检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0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检测报告,复检结论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27-2023(第一法)。2024年5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全瘦香肠是自己从广西名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24年2月6日,中百仓储总部总仓配送了3.355kg全瘦香肠在当事人超市进行销售,进货价59.7元/kg,销售价79.6元/kg,当事人采购上述全瘦腊肠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时上述腊肠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67元,违法所得66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全瘦香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6元,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曾都区洛阳镇建国中心小学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4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建国中心小学使用的碗、勺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1275ZX、XBJ24421303486031276ZX,名称:碗、勺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勺子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碗、勺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警告行政处罚。
三、曾都区府河镇第二幼儿园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第二幼儿园使用的碗、菜勺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1490ZX 、XBJ24421303486031491ZX,名称:碗、菜勺,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菜勺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碗、菜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警告行政处罚。
四、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白加敏幼儿园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对当事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白加敏幼儿园使用的餐盘、勺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1554ZX 、XBJ24421303486031555ZX,名称:餐盘、勺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盘、勺子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盘、勺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五、随州市邓燕水果批发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随州市邓燕水果批发有限公司店里销售的水果抽样检查。2024年5月7日,检测单位出具丑橘的《检验报告》[NO:(2024)SPJ-00106],检验结论写“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马水桔的《检验报告》[NO:(2024)SPJ-00107],检验结论写“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芒果的《检验报告》[NO:(2024)SPJ1-00159],检验结论写“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眼的《检验报告》[NO:(2024)SPJ1-00218],检验结论写“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10日,我局将上述四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确认检验结论,不要求复检。经调查,以上所述四种水果都是当事人从孝感市孝南区首衡城市场处购进,抽检时部分销售,检验结果出来前已全部销售完。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丑橘是2024年4月2日从市场自卖区购进的,当事人不知道老板姓名,购进数量158公斤(10件),销售价格8元/Kg,货值1264元;马水桔是2024年3月28日从“湖北双珑果业有限公司”处购进的,购进数量7780斤,销售价格4.5元/斤,货值35010元;芒果(水仙芒)是2024年4月7日从“孝南区轩之佳果品商行”处购买的,购进的数量235斤,销售价格8.5元/斤,货值1997.5元;龙眼是2024年4月9日从“湖北鑫果兴胜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购进数量是10筐,总重250斤(25斤/筐),销售价格10.25元/斤,货值2562.5元。四种水果货值共计47350元。当事人称除去费用及开支无获利。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水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6000元。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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