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3期)
  • 发布时间:2024-02-05 08:38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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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李春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6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人员对当事人李春林店销售的猪肉食品,抽样报告书编号:XBJ23421303470330942,检验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猪肉是2023年9月26日从曾都区茶庵生猪屠宰厂购进120公斤,购进价格20元/公斤,金额24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猪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代礼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6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代礼存经营店销售的产品鸽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70330952,名称:鸽子,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鸽子是2023年9月26日在随县净明铺邓姓男子购进的50只,进货价格每只18元,已售完。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鸽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三、黄刚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6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黄刚经营店销售的产品鸽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70330943,名称:鸽子,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鸽子是2023年9月26日在随县净明铺邓姓男子购进的50只,进货价格每只19元,已售完。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鸽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朱洪强

(二)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2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人员对当事人朱洪强店销售的“华兴和”牌关公素大刀肉(生产日期:2023-09-04)食品,抽样报告书编号:XBJ23421303470331076,检验项目: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张想成”牌脆皮炸鸡味-素食(生产日期:2023-09-06)食品,抽样检测抽样报告书编号:XBJ23421303470331075,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不符合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食品是2023年9月10日、10月5日从随州市鹿鹤市场39号范辉经营店购进。其中华兴和牌关公素大刀肉(生产日期:2023-09-04)食品40袋,金额28元。张想成牌脆皮炸鸡味-素食(生产日期:2023-09-06)食品40袋,购进价格28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关公素大刀肉食品和脆皮炸鸡味-素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随州市曾都区张月波文具店(张月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2日,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人员对当事人张月波店销售的印度风味飞饼食品,抽样报告书编号:XBJ23421303470331072,检验项目: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不符合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印度风味飞饼食品,是2023年9月6日、10日从随州市鹿鹤市场26号范辉购进,购进价格0.7元/袋,金额28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印度风味飞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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