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件 名 称 | 李*芝非医师行医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曾卫医罚﹝2025﹞012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李*芝 |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11972******86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姓名 | 李*芝 | |
身份证号码 | 4290011972******86 | ||
违法事实 | 李*芝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4日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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