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芝非医师行医案
  • 发布时间:2026-01-07 11:05
  • 信息来源: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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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李*芝非医师行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曾卫医罚﹝2025﹞012号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李*芝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4290011972******86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李*芝

身份证号码

4290011972******86

违法事实

李*芝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1月4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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