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发布时间:2024-01-12 09:19
  • 信息来源: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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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曾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曾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四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9日

曾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我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区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 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随州市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曾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急结合,依法科学、规范有序,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1.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2  本预案适用于曾都区区域内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 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对 工作。区政府另行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故等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适用其规定。

1.5  分级标准

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 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照省级标准执行,并根据省级标准随时调整。

2  组织指挥体系

区政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设立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  构、专家咨询机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同时与随县、广水市及 其他相邻县(市、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区级指挥机构

2.1.1  区政府是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的行政领导机关。成立曾都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长 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依规组织协调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全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各地各单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职责和任务,组织编制或者修订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1.2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且敏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综合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即转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3  曾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外办、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经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林业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红十字会等。

2.2  办事机构

曾都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办公室主 任由区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区公共卫生应 急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履行综合协调、信息 汇总、发布、考核评估等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区 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相关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或协调区政府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全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建全区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库,构建决策服务平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施;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各级各 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作出预警;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承担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为区委、区政府及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建议等。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曾都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区卫健局公共卫生总师任主任委员,由公共卫生、临床医学、药学(中医药)、风险沟通、畜牧兽医、野生动物、心理学、法学、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曾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全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事件总结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曾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地),大型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地、本单 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在基 层党委和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 简称事发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及以上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事件类型、性质等在事发地设 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或者 派驻区级前方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党委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物资与市场保障、宣传、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和专家组。结合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调整指挥部成员单位并调整专项工作组。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危险源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管理制度,纳入村(社 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 行调查、评估、登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且责令相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3.1.2  风险排查

各地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加强重 点行业、重点单位公共卫生风险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3.1.3  基础设施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卫生安全因素,有计 划地建设和改造城乡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和居住 环境卫生,建设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按照曾 都区人口比例规划确定临时医疗救治场所和隔离留观场所、中毒事 件后的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在医疗机构、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大 型公共设施建筑设计中,建立平战转换预案,充分考虑紧急医疗救 援和传染病救治临时征用的需要,完善水电路系统、中心供氧系统、医疗设备接口、传染病应急救治所需的“三区两通道”等实用功能。

3.2  监测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区卫健局负责牵头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点触发监测预警系统,包括: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 测、医疗机构症状和病原学监测、实验室监测、舆情监测、药店购药 监测、学校因病缺勤监测等系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 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商务等部门针对本系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情况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区疾控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卫健局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3  风险评估

区卫健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风险评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针对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 开展日常和专题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报区政府,抄送区应急局,并及时通报。

3.4  健康风险提示

必要时,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区疾控中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网络等方式免费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

3.5  预警

3.5.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健局接到征兆信息后  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按照紧急 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5.2  发布预警信息

(1)风险评估结果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卫健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发布相应 级别的警报,并向区政府及市卫健委报告。应急状态下,可以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2)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 网、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村村响”农村智能广播或组 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 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

(3)预警警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 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4)开展智慧化实时预警,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精 准设置预警标准,分析研判各类监测报告信息,早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布警报。

(5)建立预警发布容错免责机制,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的预警发布偏差或者失误,可以予以免责。

3.5.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地各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动态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 息,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做好信息收集、核实、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

(2)发布风险提示,向社会公告避免或者减轻公众健康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工作人员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做好物资、设施、救治隔离场所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导致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6)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相关防范性措施。

3.5.4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区卫健局应当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及时 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风险已经消除时,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主体

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区政府以及区卫健局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也有权利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以及个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监测、教育、动物防疫 等机构和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卫健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区卫健局核实后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以及市卫健委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卫健局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直报。

区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信息,同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必要时,区卫健局可以向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属地政府通报。涉及上级部门或区外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或者境外涉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其外事、侨务等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传染病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信息,相关单位应当在30分钟以内先电话报告区政府以及区卫健局,1个小时内报送书面简报信息。

4.3  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 件的发展趋势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 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当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在报告的同时,应当在区卫健局的指导下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采取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广泛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 救互救、实施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紧急调配资源、实行交通管制等 措施。在组织先期处置过程中,区政府应当尽快启动应急响应,采 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请示和建议。

5.2  应急响应

5.2.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局根据事件初判级别、应急 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并报区政府 和市卫健委备案。如事件不良影响当即消除、涉事人员当场死亡 或者发现时已痊愈,经专家评估后认为不影响公众健康,即使达到事件标准也可视情况无需启动应急响应。

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区级应急 响应;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 上一级政府启动响应组织应对。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 当后果严重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以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区级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在国家、省市组织指 挥或指导协调下,区委、区政府组织应对,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 即转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级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担任;区级二级响应由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区领导决定启动,区领导 赴现场组织指挥或者指导协调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区级三级响 应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区领导决定启 动,区领导或者指定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或者指导协调事发 地党委政府处置;区级四级响应由区卫健局或者其他牵头部门决 定启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

事发地非曾都区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以结合实际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不低于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

5.2.2  响应级别调整

对在重要活动期间或跨地区、学校等重点场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事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防控 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方面开展应急响应级别评估,及时调整响应 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采取措施后影响范围缩小、形势好转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5.3  处置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专家评估和启动应急 响应的建议,确认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曾都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应急联动,做好毗邻地区的联防联控工作;加强与武 警的协调联动,必要时请求动员武警力量支援地方应急救援,共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及时开 展风险评估,研判事件形势及危害,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5)组建由疾控、公安、通信等“三公(工)”综合流调队,对传 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必要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建立疾控中心、医院、第三方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严格按照生物安全 管理制度,开展标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开展溯源工 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接种、消毒和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等工作。

(6)区卫健局应当根据医疗资源负荷评估结果和应急处置需 要,合理部署并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报请区政府改建、 新建定点医院和方舱医院,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 场所。实行病例分类救治管理,集中优势医疗资源救治重症病人。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中的作用。传染病爆发、 流行时,应当统筹做好孕产妇、儿童、血透、肿瘤等特殊患者的医疗 救治工作,保障正常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院内感染,做好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管理。

(7)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范 围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宣布;发生甲类传染病需对疫区实施 封锁时需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 的,应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应当迅 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相关人员活动轨迹,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 控制区域。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8)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区卫健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划定并动态调整区域风险等级并予以公布。区政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相应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 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9)发现甲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或者突发 急性群体性乙类、丙类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和新 发感染性疾病时,可以采取人员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 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必要时对密切接触 者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且负责被隔离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10)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相关部门在铁路、高速收费站 和客运站等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 具及其司乘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监督指导交通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

(11)强化社区防控。各地应当健全完善社区防控工作网络, 指导社区(村)公共卫生委员会科学规范开展防控工作,落实社区 防控措施。做好健康监测、医疗保障、人员排查转运、疫苗接种、预 防服药、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应急物资准备、日常消毒、宣传引导等工作。

(12)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文明办、共青团、 妇联、红十字会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命令,组织动员群众和志愿者参与应急处置,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13)落实特殊场所和特殊人群保护措施。发挥联防联控工作 机制优势,加强看守所、拘留所、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同时,做好高危脆弱人群管理,村(居)委会组 织对辖区内的老、孤、病、残、孕、无固定收入等脆弱人群进行摸底, 为其提供生活帮助,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应 当通过加强街边巡查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做好告知、护送、救  治工作;建立临时遇困滞留外来人员和滞留外地的外出人员安置 工作机制,落实属地责任,成立服务保障专班,实施集中安置、分类服务。

(14)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评估后,必要时可以采取人群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防控策略,保护易感人群,建立免疫屏障。

(15)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 生后,区政府按照规定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相关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区政府或者区 应急指挥部应在事件发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办新闻发布会,并且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16)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心理援助服务体系,开展公 众心理慰藉疏导和重点人群心理危机干预,为一线工作人员、脆弱人群等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17)开展殡葬服务资源评估,有效保障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及时规范处置病亡患者遗体,充分保障参与遗体处置人员规定等级的防护物资。

(18)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 律法规、政策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公众和重点人群、 重点单位的防控指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公共卫生行为  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习惯,主动接受和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19)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及时对舆情进行收集、分析、研判, 为防控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建立网信部门与事发地党委政府、 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网上舆情信息核实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有序有效引导舆论;依法依规打击网络谣言,严控不实信息传播。

(20)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加强死 角清理,规范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管理,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社区、单位和家庭。

(21)维持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 运转,确保煤、电、油、气、水、粮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2)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制假售假、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禁止市场销售活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强高风险冷链食品的管理。

(23)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 制度的作用,统筹医保资金和财政补助,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24)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社会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6)其他需要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5.4  社会援助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 术支持,需要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开展心理  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帮 扶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  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 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同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1)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并且对相关人群提供心理疏导,防止出现次生、衍生突发事件。

(2)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当深入细致地开展损失和伤害核定工 作,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制定伤病员及受影响人员 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且组织实施;对 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 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一线工作人员应当制 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 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者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  功能恢复与重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卫健局和相关部门针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卫生应急功能恢 复与重建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可以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支持。各地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复正常医疗卫生 秩序,确保社会秩序正常恢复运转。根据分类施策的原则,逐步解 除区域封锁,恢复交通线路,确保复工复产,制定开学计划,保障商业区有序营业等措施。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的正常生产、生 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各地政府安排,需要区政府支持的,可 以提出请求。区政府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提供 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6.3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卫健局应当及时 组织各地各相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事 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 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并且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 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 形式报送市政府和市卫健委。区卫健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 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专业技术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机构应急组织体系。区疾控中心、曾都医 院设置应急办,其他专业技术机构确定责任人负责日常卫生应急 管理工作;完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全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和技术准备。

7.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完善区疾控中心职能设置,推进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设病 原微生物标准化实验室,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风 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监测、卫生学处理、健康宣教等应急处置能力。

7.1.2  医疗救治机构

(1)专业医疗救治基地

曾都医院作为传染病救治、中毒救治及核和辐射救治基地。 规范设置传染病区,条件成熟时设置负压病房,培养专业化的传染 病救治技术力量,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做好中毒防护装备、设 备、救治药品和技术力量的准备,承担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医学救 援。加强核和辐射救治能力建设,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承担特殊情况下核和辐射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设相对规范的感染性疾病门 诊,同时完善预检分诊流程,规范疫情信息报告。在属地党委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家庭医生团队功能,协助开展辖区居民健 康异常状况监测、重点人员排查、居家隔离人员健康监测、环境消杀等工作。

(3)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加强发 热门诊、肠道门诊、急诊、感染、重症等科室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曾都医院设置独立的 P2 实验室,开展实验室病原学检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 告任务。对突发事件伤病员提供现场救援、转运、医疗救护、心理 危机干预,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 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病亡遗体及遗物的消毒处理工作。

(4)院前急救机构

整合院前急救信息系统,实施指挥调度急救资源。曾都医院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急救,按照规范做好病人转运和突发 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采供血机构

建立健全应急献血队伍,以市中心血站为依托,做好血液应急调配、运输。

7.1.3  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机构

加强全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卫生监 督应急能力储备机制,提升专业应急监督队伍能力,依法对医疗卫 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2  人力保障

7.2.1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并且统一调配紧急医学救援、突发 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类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职能组建相应的现场应急队伍。

7.2.2  建立军地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

7.2.3  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7.2.4  各地应当建立基层卫生应急队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网格管理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  财力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 构的财政补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  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区财政局应当及时拨付资金;需要从部门 预算中进行调剂的,区财政局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须支出后,可以  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年度预算和预算调剂不  能满足应急工作需要时,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动支预备费保 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健局会同区发  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区财政局、 区审计局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逐步推进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保险政策。

7.4  物资保障

区科经局负责组织、落实全区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和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重要卫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流程,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检测试剂、消杀药械和 防护、救治、检测设备设施等。卫生应急物资可以采取产能储备、 合同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模式,使用后应当及时补充。

区卫健局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部门应当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交通 工具开设“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 放行。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以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卫生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6  社会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应当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交通畅通。加强对重点地区(事件污染区等)、重点场所(病人定  点救治机构等)、重点人群(传染病病人等)、重要卫生应急物资和  设备、病人转运通道的安全保卫,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 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取证;配合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 统,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实现信息 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融入数字化社会治理大系统。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且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

7.8  气象水文服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气象部门信息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置机构提供特定气象分析资料和气象信息服务。旱涝灾害 发生后,水利部门应当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信息服务。

7.9  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应当确保应急状态 下事发地居民和医疗、疾控等突发事件应急专业机构用电、用油、 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0  健康宣教

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 网、新媒体、“村村响”农村智能广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防治知识读本,向社会公众普及卫生应急知识。机关、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 行应急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 训。区教育局应当安排学校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卫生应急知识教育。

7.11  培训演练

各地各相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培训、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和各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战演练、桌面推演。基层组织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组 织开展专业性、综合性的应急技能培训,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练。

8 通报激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通报。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追认烈士。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各地各相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评估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每年不得低于一次。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曾都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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