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曾都区佳佳乐南郊超市(聂秋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佳佳乐南郊超市销售的产品鸡精调味料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3421300471730257,名称:鸡精调味料,检验项目:谷氨酸钠;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佳多牌鸡精调味料是2022年10月21日生产,每袋100克,进货20袋每袋价格3.9元,以4.9元/袋价格销售,未售出。于2023年3月8日被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抽检后未再销售。抽样用10袋另10袋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已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随州市曾都区正新鸡排店(乔军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正新鸡排店经营用油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号:DBJ23421300471730341,名称:煎炸过程用油,检验项目:酸价(KOH)
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用的油在煎炸过程中不规范使用,油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随州市曾都区虾殿餐饮店(汪仲)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虾殿餐饮店使用的虾盘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346,名称:虾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虾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虾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四、曾都区宫老四上品烧烤店(龚贵松)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宫老四上品烧烤店使用的圆白色瓷盘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349,名称:圆白色瓷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圆白色瓷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圆白色瓷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五、随州市随州宾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6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随州宾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3421300471730805,名称:筷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筷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六、湖北浙东楚越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6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湖北浙东楚越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盘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3421300471730808,名称:餐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餐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七、曾都区何店镇农家小院(张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何店镇农家小院生产的自制腌腊肉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3421300471730346,名称:自制腌腊肉,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用的自制腌腊肉是2022年12月20日生产,50公斤,使用48公斤,成本价格40元/公斤,未售出全部自用,只剩余2公斤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已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钱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2日,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钱威销售的包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70330129,名称:包菜,检验项目:克百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包菜是2023年3月22日从白沙洲批发市场购入,共购进10kg,进购价格为1.5元/kg,销售价格为2.4元/kg,已售完。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元并罚款991元的行政处罚。
九、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两水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8日,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两水分公司销售的包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70330005,名称:包菜,检验项目:克百威;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包菜是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配送给当事人的,共计10kg,进购价格为2.1元/kg,销售价格为2.5元/kg,已销售完。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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