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股室 (单位)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 级 | 市级 | 县 级 | 乡 镇 级 及 其 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 明 材 料 核 查 方 式 | ||||||||||||||
1 | 河道采砂 许可 | 行政许可 | 水政 水资源股 | 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和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9号)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二)营业执照;(三)采砂船舶(机具)证书、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四)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五)船舶油污、生活废弃物的处理方案;(六)河道清理、修复方案;(七)规范开采的承诺书;(八)其他有关资料。 | 水行政 主管部 门 | 市场监管部 门 、 交 通运输 部门 | √ | √ | √ | √ | |||||
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行政备案 | 规计财务与建设股(安全生产) | 其他证明事项(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 者爆破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 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 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 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 | √ | √ | √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股室 (单位)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 级 | 市级 | 县 级 | 乡 镇 级 及 其 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 明 材 料 核 查 方 式 | ||||||||||||||
3 | 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长制 工作股 | 其他证明事项(申报表、规划、范围、水质监测证明、水工程安全证明等)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 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综合〔2022〕138号)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22〕138号)第八条: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程序报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省级水利风景区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 √ | √ | √ | √ | ||||||
4 |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长制 工作股 | 其他证明事项(申报表、规划、范围、水质监测证明、水工程安全证明等)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22〕138号)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22〕138号)第八条: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程序报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具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水利部认定。 | 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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