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23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 552元/人•月,广水市559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 680 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 531 元/人•月,广水市512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 617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 1104元/人•月,广水市111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 1360元/人•月。
(四)农村特因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61 元/人•月,广水市1024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 1233 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 1530 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50 元/人•月。
(六)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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