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曾都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1-12 10:49
  • 信息来源:曾都区教育局
  • 审核人:张艳艳
  • 【字体:
打印

各中心学校、直属单位:

为健全全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和管理行为,使食堂工作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生活服务,按照《省教育厅印发<全省中小学校食堂服务保障学生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健》(鄂教后勤〔2021〕3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后勤〔2021〕5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学校开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应按月进行收支核算,做到收支基本平衡。食堂饭菜价格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必须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则。食堂收支盈余部分以及预收伙食费结余部分每学期结算后必须据实清退给学生。将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在银行开设食堂账户。食堂财务核算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由学校财务室实行“独立建账、成本核算、规范管理”。

第二部分  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人员配备

1.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必须明确一名副校级以上干部分管食堂工作,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进行审批和管理。

2.学校食堂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分别设置会计、出纳、采购、保管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会计、出纳人员应该积极参加各级财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二、岗位职责

(一)会计

1.要实行电算化。按照省教育厅统一要求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并及时更新或升级,设置“总分类账”、“明细账”等账簿进行核算。

2.每月10日前向食堂主管、财务室、校长报送上月“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支盈亏表”。每学期期末应对食堂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并进行财务公示。

3.年度终了,负责与区财政局国库科、非税收入管理局对账。

4.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初步审核,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5.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视同学校行政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二)出纳

1.出纳必须依据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单位流水账”,每天逐笔、序时登账,做到账款、账证、账账相符。

2.每笔现金的收取,出纳员必须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要作废需五联齐全交由会计装订到当月凭证中。

3.付款时,出纳根据会计审核签字后的凭证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4.应对资金的安全负责。日清月结,定期盘存。长款记作单位其他收入,短款要赔偿。

(三)保管员

1.保管员对食堂所有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保证食堂日常所需物资及时,安全供应到位。

2.对购进货物开四联入库单,一联为存根联、一联为会计记账联、一联为保管人员记账联、一联作为结算联给供应商,并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

3.发放物资必须开具出库单,并由领取物资人签字,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每7天向会计送一次出库单。每月月末清查盘点一次,并及时把盘点表报送会计。

4.登记库存物资台账。对采购员及时提出书面采购计划,注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参考单价。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四)采购员

1.从出纳人员手中支取备用金去市场采购。采购员最高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天所需采购原材料金额的总和。

2.食堂所有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双人采购,在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时,须有轮值的中层干部值班人员陪同。

3.所有原材料或物资采购当时须开具采购清单及发票,当时不能开具的,回食堂交货后次日内完成报账手续。

第三部分  会计核算

食堂财务必须按照“量入为出、保证质量、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独立核算 。食堂账只核算为伙食发生的有关收支事项,非伙食收支事项不得进入食堂账核算。

一、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学校食堂收入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及食堂人员伙食收入)、拨入专款,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商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

1.原则上学校食堂必须安装刷卡机,师生缴费充值。每周充值结束后,出纳一次性开一张总发票并附师生充值明细表交会计。会计每月末以师生实际消费的金额确认为当月伙食收入,并附当月师生消费明细表。

2.暂无条件安装刷卡机的包伙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时实行按月预收,收费结束后,出纳一次性开一张总发票并附学生交费明细表,会计每月末以师生实际消费的伙食费记一次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食堂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每个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家长公布,未用完退回的结余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领取。

3.教职工包括食堂从业人员在食堂就餐或者陪餐必须据实缴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质同价。

4.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其他收入。

5.各学校食堂所有收入,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按照集中汇缴的方式,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入财政国库,留足备用金后的资金应10日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严禁存入个人账户,严禁坐收坐支。

二、学校食堂支出管理

(一)食堂支付方式

食堂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食堂支出

食堂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内容,食堂支出成本主要包括:

1.伙食费支出:包括粮食、蔬菜、调料、食用油、肉食品、水产品、蛋奶、其他材料支出、水果支出、豆制品、其他支出。

2.燃料支出:核算食堂用煤、柴、液化气等费用。

3.人工费用支出:包括食堂工作人员(不含在编在册)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正常的福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险)。

4.管理费用:核算食堂开支的水费、办公费、小型设备费、非房屋维修费、培训费、低值易耗品、电费等。

5.其他成本:如排污费、泔水处理费、卫生检测费、防鼠灭蚊费用等 。                                                                                                  

(三)非食堂成本支出

下列事项不得计入食堂成本支出:

1.由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社会捐助投入的固定资产等。

2.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5万元以上)或学校公用经费(5万元及以下)支出,不纳入食堂成本支出。

3.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非食堂工作人员)福利奖金及津补贴,不得列支安保人员工资。

4.不得列支与食堂无关的公用经费支出。如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电话费等。

5.构成资本性支出的设备维修。

(四)食堂利润监控

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切实加强对经区教育局批准的承包(仅限非义务教育)或委托经营食堂的日常监管,学校依据食堂成本和饭菜价格,合理确定学校食堂经营方利润,并在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中予以明确,年利润率不得超过5%。学校不得向经营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租金、固定资产折旧费、承包费、管理费等费用,食堂房屋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费用不得让经营方承担,变相增加学生负担。

(五)  购物票据

购物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且有供货方签章。三、学校食堂现金管理

1.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坚持从严从紧原则,仅限于购买新鲜蔬菜,一般应保障学校食堂3天供应。各学校备用金具体额度由学校备用金管理制度约束。大额现金存取银行时须有专人同行。

2.严禁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挪用现金和私自借给他人现金。

四、学校食堂物资管理

1.大宗物资采购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大宗物资采购范围为米面油、肉蛋奶。明确以区为单位集中采购和配送的物资,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另行采购。非以区为单位集中采购和配送的物资,可以以镇(街道)中心学校、大型学校或小型学校联合体等形式进行采购。具体采购方式可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对供货单位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供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并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从而保证质量,降低成本。

2.对非大宗物资的采购,学校应成立采购小组,实行集体采购,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不能由单独和固定人员采购。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3.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物同行单等白条入账,供货发票要详细注明购货日期、品种、数量、价格等基本信息,发票未明确的,需附供货单位盖章的能提供上述信息的货物清单,否则不能作为入账凭证。

4.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购进的物资要有验收手续。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办理入库手续,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

5.严格执行库存物资盘点制度。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明确每天服务结束后剩余物资数额。学校要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做到物、据、账、表四相符。

第四部分  财务监督  

1.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人总负责制。学校要建立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行使对食堂监督、检查等职能。

2.要落实食堂物资采购信息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3.学校食堂财务报表应每月公示,每学期末由伙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账目清查一次,清查情况须在校务公开栏中公示。

4.区教育局每学期对中小学食堂财务尤其是对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重点监控成本、食堂财务管理和盈利情况。每学年原则上安排一次专项审计。

第五部分  责任追究

1.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问题,追究相应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约、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校长责任

1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落实的

2克扣、挪用、截留、贪污学生伙食费以及违规在食堂账目中列支教职工奖金、福利及津补贴的

3学校在食堂违规接待的。

4)擅自转移、挪用食堂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3、发现下列情况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分管校长或总务主任责任:

1学校食堂在食品及原材料采购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涉嫌利益输送的

2学校教职工在食堂就餐与学生同质不同价、免费吃学生餐以及陪餐不交费的;

3)学校食堂学期末结余资金未及时据实清退给学生的;

4)学校跨学期收取学生餐费以及擅自调整食堂饭菜价格的;

5)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6学生及家长反映较为突出的学校食堂饭菜质次价高的;

7)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食堂就餐的。

4.发现下列情况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财会人员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不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

3)报销不符合规定票据的;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5)对涂改、变更、毁坏和遗失收款收据的。

6)不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7)挪用公款的。

上述要求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区教育局2016年3月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曾都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曾财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曾都区教育局

  2022年1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