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摘要
  • 发布时间:2021-07-28 16:05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司法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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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应当遵循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人民调解员由什么人担任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

人民调解员以兼职为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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