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度曾都区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要求,深入领会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及时将工作重心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目标任务
推动财政扶持政策有序调整,确保工作平稳衔接过渡。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后,“三农”工作进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阶段。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工作机制、政策举措等,全面转向乡村振兴,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过渡期内,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对脱贫村、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确保脱贫群众不返贫。坚持在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紧扣“重、先、进、新”总要求,围绕“振兴畅循环”工作定位,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优化投入供给,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资金监管,提升管理绩效,确保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这条底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政策支持
保持财政支持政策的总体稳定。过渡期内,要继续把脱贫村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支持重点,给予贫困村强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政策,继续维持一段时间,并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
支持健全完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做到应纳尽纳,强化及时帮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巩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果工作机制,支持补齐短板弱项。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继续通过衔接资金安排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补助资金,安排资金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督促、指导各地统筹做好“十三五”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融资资金偿还。督促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扶贫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管理责任,推动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四、资金绩效
为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切实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衔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会同区乡村振兴局成立专班对照省绩效评价标准,继续对衔接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五、资金支出范围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要充分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佘指标及补充耕地指标省域内交易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按规定做好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工作。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市(州)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帮扶效果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展生产贷款,可按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但不能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等。
六、资金管理
(一)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在批复资金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和曾政办发[2021]19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资金预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区级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二)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是报账责任主体,落实衔接资金区级报账制有关要求。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实际支出进度作为衔接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三)利用直达资金监控平台,对衔接资金实施动态监控。纳入直达资金管理部分,执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全面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严格落实“两个一律”和“九个公开”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其中区级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覆盖检查。
附件:曾都区2022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表
曾都区财政局 曾都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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