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木采伐审批程序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执行年度采伐限额。
二、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2、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3、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三、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许可证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五、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六、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1、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2、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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