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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时间:2024-11-27 09:53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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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自然保护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贯彻落实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组织开展森林、湿地等专项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的应用的制度、规范。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报告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各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综合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专项规划。指导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竣工核实。办理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配合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和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前期论证、初审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对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全区自然资源领域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全系统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直属事业单位设置

1.曾都区地质矿产管理中心,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编制数6名。联系电话:3223486,负责全区范围内矿产品运销的统一监督管理,实行矿产品准运制度,矿产品准运单的发放监督使用工作,在矿区出入口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非法矿产品流入市场的管理,对全区范围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征管和征收等工作。

2.城北片区保障中心,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编制数8名。联系电话:3308238,负责所辖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农地转用、耕地保护、土地复垦整理、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负责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报批工作,组织并实施土地年租金征收、居民和村民个人违法案件查处、土地权属争议及地矿地质管理工作。

3.曾都区自然资源保护和权益维护中心(信息档案中心),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编制数8名。联系电话:3310558,主要职责为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受理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对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的国土资源检查工作。

4.曾都区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挂区土地征用中心牌子),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编制数3名。联系电话:3238846  负责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乡镇规划区土地征用工作。

5.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编制数10名。联系电话:3257622,负责将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承担的房产、土地、林业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登记权属争议调处,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承担曾都经济开发区(城区明珠路以北)及万店、何店(不含浪河村、汪谌村、向阳村)、洛阳、府河四个乡镇所辖区域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权属争议调处,不动产登记档案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6.曾都区国土整治中心,公益一类,事业编制数5名。联系电话:3285969,负责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提供土地整理技术服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土地整理示范项目选择与运作、土地整理评估与咨询、土地整理信息服务

7.曾都区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院,公益二类,事业编制数30名。联系电话:3319309,负责为工程建设提供勘察和设计服务,为城乡建设提供规划设计服务,搞好自然资源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工程测量建筑,工程设计,区域规划与咨询,村庄和集镇规划,土地产权定界勘测,不动产测量等,代办土地登记。

8.万店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公益一类,事业编制数3名。联系电话:4612311  ,负责负责搞好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登记、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查处、土地纠纷调解。

9.府河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公益一类,事业编制数4名。联系电话4551014,负责搞好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登记、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查处、土地纠纷调解。

10.洛阳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公益一类,事业编制数3名。联系电话:4803625,负责负责搞好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登记、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查处、土地纠纷调解。

11.何店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公益一类,事业编制数3名。联系电话:4896625,负责负责搞好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登记、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查处、土地纠纷调解。

12.淅河国土资源所,公益一类,事业编制数3名。联系电话:4512516,负责参与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三、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何继明

办公电话:0722-3223486

办公地点:随州市青年路196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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