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23-04-21 16:01
  • 信息来源: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审核人:谢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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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2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地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耕地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财政所(分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财政所(分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等工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土地承包户主及其共有人已全部死亡的,不得继续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8.同一农户不得在两个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并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资金分配

(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我区补贴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之和,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原则上补贴资金在6月30日前兑付到农户。

(二)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区财政局将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绩效管理规定,对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各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二)面积核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具体由各财政所(分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公章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人员将各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于2023年5月4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镇(办、管委会)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区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照全区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各财政所(分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公章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财政所(分局)向区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鄂财办发〔2021〕4号)精神,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存折(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一卡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各财政所(分局)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卡通”,一律由财政所(分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卡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区财政局要定期核查“一卡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补贴资金划入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卡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区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区财政局。鼓励通过手机短信将补贴信息发送到每个农户。

(四)资金支取。农户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卡通”。农户补办的“一卡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各财政所(分局),各财政所(分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核实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面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面积;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做好《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发放和登记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反馈经初审核定的抛荒1年以上、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提供农户确权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负责审核、汇总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上报的补贴面积。

(四)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依法确定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负责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五)区纪委监委负责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七)区审计局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八)银监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九)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

(一)政策宣传。各地应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将补贴政策内容,印制成《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发放农户或在农户集中地方张贴,同时在当地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补贴政策信息。

(二)政务公开。区财政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及时在曾都区人民政府官网上公开。鼓励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有条件的村,及时将本村的农民补贴信息上传至“湖北智慧农村网”,方便农民查询。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分户补贴数据信息。

(三)设立举报电话。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四)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区级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附件: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表样)

2.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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